关于节约与反铺张浪费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ປະຢັດ ແລະ ຕ້ານການຟຸມເຟືອຍ

Decree on Economy and Anti-Waste

简介

老挝政府颁布的法令,规定党、国家机关、群众组织、社会组织、国有企业及全社会公民在使用国家预算、资金、财产、自然资源、能源和时间方面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措施与管理检查制度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党组织、国会、政府、老挝建国阵线、老挝老战士联合会、各级国家机构、群众组织、社会组织及国有企业在管理和使用国家预算、资金、国有财产、自然资源、能源及公务时间方面的原则、综合制度与措施,使其取得高效益以积累资金用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鼓励、促进各族人民及国内各阶层民众增强自觉、主动参与执行节约与反铺张浪费政策,旨在推动社会从崇尚铺张浪费消费观的社会转变为有生产、消费国产品并有积累、为国家发展作贡献的社会。

第2条

节约与反铺张浪费。节约,是指在使用国家预算、资金、财产、劳动力、时间、自然资源、能源及其他有限资源时,以相等或更少的资金获得更多更好的回报,按低于规定、单价、数量和水平的标准或按必要程度,仍能使工作按目标取得成功,从而做到最高效益。反铺张浪费,是指就国家预算、资金、财产、劳动力、时间、自然资源、能源及其他事项的支出,唤起在编制计划与执行支出时的自觉意识,以避免无理由、不为国家和社会产生回报利益的支出。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 铺张浪费,指使用预算、资金、财产、劳动力、时间、自然资源、能源等超出规定、不产生效益、无高效益;2. 国家预算支出,指国家机构、老挝建国阵线及中央与地方群众组织在国会每年批准的国家预算计划中所列的、由国家预算及发展援助资金(借款及无偿援助)支付的行政预算支出与投资支出;3. 资金,指国家的钱款或物资,以及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用于某项投资的钱款或物资;4. 国家资金,指来自国家预算、发展援助资金、国家担保的信贷资金、国有企业资金、国家投资企业资金、国家各项基金及国家管理的其他资金;5. 财产,指国家财产以及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的财产;6. 国家财产,指自然产生及由人创建、归国家全民所有的财产,包括位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土地表、地下、水面、水下及空中的动产(流动财产)与不动产(固定财产),以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境外拥有的各项财产;7. 自然资源,指土地、水资源、森林、矿产、林副产品及其他资源;8. 组织,指党政机构、行政业务单位、武装力量单位、群众组织、社会组织、职业专业协会、国有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9. 时间,指开展公务工作、国有企业、私营公司、工厂、生产经营单位及一般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开展各项活动的时段或小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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