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ສຳຫຼວດວັດແທກ ແລະ ສ້າງແຜນທີ່
Law on Surveying and Mapping
简介
本法规定测绘与制图活动的管理规范,旨在保障测绘成果质量与地理信息安全。本法适用于在老挝境内从事测绘、制图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明确主管机关的职责,并对测绘资质、作业标准及成果使用等事项作出规定。
条文
第1条
第1条 颁布《测绘与制图法》
颁布《测绘与制图法》。
第2条
第2条 主席令生效
本主席令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
通伦·西苏里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昌盛
国会 第35号/国会
万象市,日期 2021年11月12日
国会会议决议
关于通过《测绘与制图法》
依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2015年修订版)第53条第1款,以及《关于修改〈国会法〉和〈省级人民议会法〉若干条款的法律》(2020年修订版)第11条第1款。
在国会第九届第二次常会期间,对《测绘与制图法》的内容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审议,于2021年11月11日的会议议程中讨论,并于会议后段于2021年11月16日审议通过。
国会会议决定:
第1条 以国会出席议员超过半数的票数,通过《测绘与制图法》。
第2条 本决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国会主席
波·赛宋蓬·奔维汉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昌盛
国会 第08号/国会
万象市,日期 2021年11月16日
法律
《测绘与制图法》
第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地理目标,是指现实世界或想象中出现的物体、实物,固定或不固定的现象,在天空、地面、水面、水中、水域、领空具有地理位置者;
2. 地图比例尺,是指地图上距离与实地距离之间的比率;
3. 国家测绘基准系统,是指关于地球形状和大小的数学表达形式;
4. 测绘与制图产品,是指经过检验并按测绘与制图技术标准认定质量的测绘与制图成果;
5. 技术级测绘网,是指测绘行业从国家测绘基准网衍生而来的测绘网;
6. 行政范围,是指由有权机关划定的村、县、市镇、城市、省、首都及国家的边界范围;
7. 地名(地理名称总称),是指按地理名称特征、水文名称、地质名称、植物名称、建筑物、边界等而命名的名称;
8. 地理名称,是指按各地区地貌特征命名的名称,如:山、岩、洞、崖、石、沙滩、洲等名称;
9. 水文名称,是指水域场所的名称,如:江、河、急流、水库、溪、沟、潭、塘、湖、沼、坑塘、水井等名称;
10. 地质名称,是指在某区域明显出露的各类矿物场所的名称,如:金矿、银、铜、铁、铅、锡等;
11. 植物名称,是指自然生长或种植于各地的各类植物品种的名称,如:林名、草本作物名、乔木名;
12. 建筑物,是指人类在各地建造的各类物体、实物,如:楼房、学校、医院、住宅、交通网、电网、电信网、纪念建筑、寺庙、教堂、清真寺、塔、墓地等;
13. 国界线,是指国家之间的边界分界线;
14. 接界线,是指省与省、县与县、村与村之间行政范围的边界线;
15. 喷墨打印(Plotter),是指通过笔式系统直接将墨水或墨粉印于纸张的打印方式;
16. 胶印(Offset),是指油墨先接触印版,再经滚筒直接印于纸张的分色印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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