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证及砍伐位于个人、法人和组织土地上的天然树木与果树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 ການຢັ້ງຢືນ ແລະ ການຕັດຕົ້ນໄມ້ທຳມະຊາດ ແລະ ໄມ້ປູກໃຫ້ໝາກ ທີ່ມີໃນທີ່ດິນ ຂອງບຸກຄົນ, ນິຕິບຸກຄົນ ແລະ ການຈັດຕັ້ງ

Guidelines on Certification and Cutting of Natural Trees and Fruit Trees on Lands of Individuals, Legal Entities, and Organizations

简介

老挝农林部为落实《林业法》第40条而发布的指导意见,统一规定个人、法人和组织对其土地上天然树木及果树的认证、砍伐、搬运、买卖和出口的条件、程序与协调机制

条文

第1条

目的与目标。为将属于个人、法人和组织所有的天然树木与果树纳入法律规范,并就个人、法人和组织土地上现有天然树木及果树的认证与砍伐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统一管理,特统一规定有关认证及砍伐天然树木与果树的条件、程序、协调机制和责任分工。

第2条

天然树木与果树认证的含义及重要性。对天然树木与果树进行认证,即认证其合法的所有权与来源,以便对所有者在砍伐、搬运、买卖及出口方面落实相关政策。「天然树木」是指在城镇、路旁、公园、稻田、园地、个人及法人和组织(其土地系国家依法授予使用权者)的建设用地上自然生长的树木。「果树」是指结果实的树木,由个人、法人和组织在国家依法授予使用权的土地上长期种植并养护。

第3条

认证的原则、条件与程序。3.1 原则:个人、法人和组织若拟就供家庭使用、作为商品或公益用途的天然树木与果树申领认证书,须由村农林专责人员收集信息、登记造册,提交村行政机关出具认证书,并经县农林办公室认可,依本指导意见规定办理。3.2 条件:(甲)所有权与占有方面,须具备下列文件之一:地契;土地使用权证(依据《土地法》第70/国会号、2019年6月21日颁布之第44条);按习俗占有及使用土地满20年以上的占有与使用权证明(依据同部《土地法》第130条)。(乙)树木规格:周长30厘米以上。3.3 出具认证的程序:拟申领天然树木与果树认证书者,须按本指导意见附件中的林木1、林木2、林木3表格提交申请。3.3.1 备齐文件:(甲)个人须备齐:1)申请书;2)占有及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须具备下列文件之一:地契;土地使用权证〔依《土地法》第44条〕;按习俗占有及使用土地满20年的证明〔依第130条〕)。(乙)法人须备齐:1)申请书;2)企业登记证复印件;3)占有及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文件要求同上)。(丙)组织须备齐:1)申请书;2)占有及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文件要求同上)。3.3.2 出具认证书:林木所有者须向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由村农林专责人员实地收集林木信息、登记造册,再提交村行政机关出具认证书,并经县农林办公室认可与认证。具体程序如下:1)林木所有者向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文件;2)村行政机关按林木1至林木3表格核查文件的正确性;3)村农林专责人员实地收集林木信息、登记造册并按林木4表格签字认证其正确性;4)村行政机关签署批准认证书;5)林木所有者按每份2万基普向村行政机关缴纳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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