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植物加工厂管理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ໂຮງງານປຸງແຕ່ງພືດ

Decision on Management of Plant Processing Factories

简介

老挝农林部颁布的决定,规定植物加工厂的设立、经营、活动管理、监督检查及经营者权利义务等制度,以保障符合工厂技术标准与良好生产规范,推动绿色与可持续发展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有关植物加工厂的设立、经营、管理、跟踪与检查的原则、制度与措施,以符合工厂技术标准、良好生产规范原则、产品管理,并依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开展活动,旨在改善和提升生产效能、创造增值、生产有质量并达到卫生及植物卫生标准的植物产品,减少对人、畜及环境的影响,按绿色与可持续方向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植物加工厂的管理。植物加工厂的管理,是指就《植物加工厂设立许可决定》、植物加工厂经营许可证、植物加工厂标准认证书、良好生产认证书的颁发、中止与撤销,及植物加工厂活动管理、原料规划、原料生产、与营销相关的加工等进行研究审议,并推动、跟踪和检查,使其符合本决定规定的法律及植物加工厂技术标准。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决定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 植物加工厂,指开展植物及植物产品加工经营的场所,如碾米厂、木薯加工厂、甘蔗加工厂及植物产品包装厂,由机器、厂房、设备组成,按机器功率及工人劳动力数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三种规模;植物加工厂名录由农林部分阶段复核与更新;2. 植物加工厂技术标准,指工厂的选址、建筑、机器、设备、清洁、安全、卫生、生产工艺及环境等方面的标准;3. 植物加工厂经营者,指依法取得植物加工厂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法人或组织;4. 植物加工厂经营许可证,指工厂完成设立、安装机器并通过试生产后,为开展生产而颁发的植物加工厂经营许可;5. 废弃物,指在植物加工厂建设、经营及停业期间产生、无法利用的物质,如固态、液态和气态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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