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字化政务管理与政务服务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ບໍລິຫານ ແລະ ບໍລິການລັດ ແບບດີຈີຕອນ

Decree on Digital Government Management and Services

简介

本法令规定数字化政务管理与政务服务的原则、制度与措施,旨在推动国家行政与公共服务实现现代化、便捷、节约与安全,并保障安全可控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有关数字化政务管理与政务服务的管理及监督检查的原则、制度与措施,使该项工作做到现代、便捷、节约和确保安全,旨在推动政务管理实现集约统一,使政务服务便利、透明,保障公众普遍获得政务服务,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数字化政务管理与政务服务。数字化政务管理与政务服务,是指在政务管理与政务服务中运用数字技术,以提升工作效能,做到便捷、现代、迅速、节约并确保安全,使面向人民的政务服务普及而有成效。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 数字技术,指现代化的信息通信技术;2. 数字数据,指通过数字技术工具或方法创建、存储、处理、显示的数据;3. 国家信息交换中心,指以电子方式、采用规定了信息格式与传输标准的某种方法,将信息从一台计算机传送至另一台计算机或其他数字设备之间的服务中心;4. 数据库(Database),指以电子方式有系统地存储、可管理、更新与使用的数据存储库;5. 数据安全,指为维护、保护、恢复数据系统与服务,使其免受意外、攻击或其他危害的技术安全与系统管理安全;6. 电子文件,指以电子工具记录、用以保存文件内容、可借助显示系统、打印或其他方式(如存于光盘、DVD、硬盘、记忆卡等)读取的信息;7. 数字身份验证与确认系统,指在访问数字化政务管理与政务服务时,用于准确、真实地验证、确认或识别某一人员对数据身份的数字技术与方法;8. 国家政务服务系统(National Service Portal),指集约统一的政务服务系统,将中央与地方各国家机构政务服务系统的各类信息与服务汇集于一个系统之中;9. 国家重要数据库系统,指对经济社会及国防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由政府确定为优先工作的数据库,如公民、电力、供水、电信、公共卫生等数据;10. 平台(Platform),指运用数字技术、为现代化地连接服务提供方与服务使用方、使其能够共同使用服务或开展某项业务而构建环境的某种基础系统,如政府互联网服务平台、政府数据存储平台、结果展示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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