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阿速坡省境内不合法地使用车辆行驶于公路的省长令(阿速坡省省长)

ຄຳສັ່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ນຳໃຊ້ພາຫະນະຕາມເສັ້ນທາງຫຼວງທີ່ບໍ່ຖືກຕ້ອງຕາມກົດໝາຍ ພາຍໃນ ແຂວງ ອັດຕະປື (ເຈົ້າແຂວງ)

Provincial Order on Unlawful Use of Vehicles on Highways in Attapeu Province (Governor of Attapeu Province)

简介

阿速坡省省长发布命令,为控制公路上的车辆通行与使用,要求登记上牌、规范驾驶、系安全带戴头盔,并列明十类公路用车禁止行为及对违规者的处理措施

条文

第1条

〔依据〕地方行政法(修订版)第68/ສພຊ号(2015年12月14日)第一节第20条关于省长、首都市长的权利与职责;—依据陆路运输法(修订版)第24/ສພຊ号(2012年12月12日);—依据陆路交通法(修订版)第23/ສພຊ号(2012年12月12日);—依据陆路交通规则法令第615/ລບ号(2020年12月9日);—依据省维稳指挥部提议函第473/ປກສຂ号(2022年3月21日)。为控制公路上的车辆通行与使用,使之便利、安全、规范有序,使公路车辆使用者正确遵守公路通行规则,旨在减少交通事故、缓解通行拥堵,保护个人及公众的生命财产,使之安宁安全,参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及国防—维稳。省长发出命令:一、凡个人、法人及组织,其所负责使用的车辆,如摩托车、汽车,尚未登记(上牌)的,应将该车辆送往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上牌),使之符合规章;二、对于使用所贴车牌陈旧、破裂、断折、损坏、证件丢失、字母或数字不清或磨损的车辆,应提请通报相关部门,以办理使之符合规章;三、各类证件正确齐全但尚未前往登记上牌的车辆,应前往公共工程与运输厅登记,然后前往省交通厅上牌,不得超过购车后15日;四、各类车辆的驾驶者凡在公路上通行行驶,须注意严格遵守通行规则;五、各类车辆的驾驶者须经过通行规则培训,并须按本人所驾车辆规格持有符合规章的驾驶证;六、摩托车类车辆的驾驶者及后座搭乘者,每次驾驶时须佩戴安全头盔;汽车类车辆的驾驶者及乘客须每次系安全带;七、货运、客运车辆须严格遵守陆路运输法,客运车辆按获准的座位数载客,至于货运车辆、运送土方、矿砂的车辆,须有覆盖物、捆扎牢固,以确保物品不致沿公路掉落散落,造成不洁不雅并使通行陷入困难混乱;八、市镇内沿路行走及横穿道路应按以下执行:—沿为行人规定的道路行走,若无人行道,则沿道路左侧边缘行走,以便能看见对向驶来的车辆;—横穿道路仅在规定地点、有斑马线标志处横穿;九、各类车辆凡在公路上行驶,须按出厂厂家标准齐全地检查技术状况;十、公路用车的禁止事项:—禁止个人、法人或组织未经许可将车辆擅自改装技术状况或加装改装配件;—禁止各经营者、车辆修理店违法配合改装技术状况或加装改装配件;—禁止使用无证件或所贴车牌与车辆证件不符的车辆,违法用于公路;—禁止使用证件不正确齐全的车辆从事运输以经营业务,或违法在公路上活动行驶;—禁止驾驶者无驾驶证驾驶车辆,或所持车辆驾驶证与车辆种类不符;—禁止未满9岁的儿童骑自行车、未满12岁的儿童骑电动滑板车;—禁止飙车、鸣高音、成群结队骑车、相互竞速行驶于公路,制造噪音扰乱社会;—禁止在驾驶时使用手机、观看电视、图片、VCD、DVD、各类电子娱乐设备;—禁止驾驶者将车停于人行道上、停于设有禁停标牌处、停于设有禁停标志处,或违法将车停靠近三岔路、四岔路口;—禁止沿公路制造污秽、损坏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交通标志牌系统,或用任何材料遮蔽交通标志牌使驾驶者无法看见;—禁止在公路占用地范围内建造、扩建楼房、建筑物、摆放售货物品或摆放其他物品;—禁止在弯道、窄道或无停车处的路边从事各类活动,因其危险且易引发交通事故;—禁止沿公路放养及放任各类牲畜,沿公路驱赶迁移牲畜须有人看管并须遵守法律法规;十一、对违规者的措施。任何个人、法人及组织违反本命令,给国家、社会、他人造成损害的,须以教育、警告、视情形罚款的方式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实施。委由阿速坡省维稳指挥部及阿速坡省公共工程与运输厅负责实施。个人、法人及组织在知悉本命令后,应主动予以实施,以取得良好成效;十三、本命令取代省长第659/ຈຂອປ号命令(2016年7月11日),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省长(签名:ເລັດ ໄຊຍະພອນ/勒·赛雅蓬)。抄送:省行政办公室1份;省教育厅1份;省维稳指挥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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