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查封、扣押及没收归国家所有的财产的法令(政府)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ຊັບສິນທີ່ຖືກຍຶດ, ອາຍັດ ແລະ ຮິບເປັນຂອງລັດ (ລັດຖະບານ)
Decree on Property Seized, Confiscated, and Nationalized (Government)
简介
本法令规定关于被查封、扣押及没收归国家所有的财产(含法院判归国家管理的财产)的管理、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明确办案机关、各方权利职责、财产的保管处置、登记入账、禁止事项及管理检查机构等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关于被查封、扣押及没收归国家所有的财产(含法院判归国家管理的财产)的管理与跟踪检查工作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依法保护、入账、登记、管理、使用及出售该等财产,旨在保护国家的权利、利益及个人、集体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安宁、规范有序,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2条
被查封、扣押及没收归国家所有的财产。被查封或扣押的财产,是指相关执法人员就该等财产已发出查封或扣押命令的财产。没收归国家所有的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已判决将该等财产没收归国家所有的财产。
第3条
词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一、易变质财产,是指易腐烂、易腐败或临近使用期限、将造成损坏、直接影响价值及使用者生命、健康或环境的财产,主要为日用品、消费品、肉类、蔬菜;二、保管困难的财产,是指需有人看护、保护或需有适宜存放场所的财产,主要为家畜、高价值树木、运输工具、文物;三、法院判归国家管理的财产,是指无主财产或有争议的财产,经人民法院判归国家管理,主要为文物、土地、建筑物;四、财产拍卖,是指就交付拍卖出售的财产,向个人、法人或组织进行价格与品质的竞争;五、查封财产,是指依相关侦查—预审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的命令,将用于实施违法行为、得自违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相关或存在争议的动产予以扣留;六、扣押财产,是指依相关侦查—预审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的命令,不准买、卖、交付、转让、交换、质押、抵押、担保、添附、毁坏或变更等就与违法行为相关或存在争议的动产或不动产(含银行存款账户)所为之行为;七、没收归国家所有,是指依法院判决将财产全部或一部分收归国家所有;八、登记,是指通过贴标记、加注登记号、加注代码并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关于法院判决没收归国家所有之财产的信息,以进行管理与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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