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寄宿普通学校管理的协议(教育与体育部)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ໂຮງຮຽນສາມັນກິນນອນຊົນເຜົ່າ (ກະຊວງສຶກສາທິການ ແລະ ກິລາ)
Agreement on Management of Ethnic Boarding General Schools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Sports)
简介
本协议规定民族寄宿普通学校的设立条件、招生条件、机构组成、职责与权限、奖惩政策等管理原则与规章,旨在为民族学生及处境不利者创造接受教育的条件,培养接续干部,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关于民族寄宿普通学校管理、跟踪与检查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使之规范有序、统一,以作为开展和推进该项工作的依据,使之富有效率、富有成效,旨在为民族学生、处境不利者创造条件,使其有知识、有能力并掌握职业,成为学术人才、接续干部,并能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2条
民族寄宿普通学校的管理。民族寄宿普通学校的管理,是指就学校的设立、招生对象的遴选、学生政策及楼舍场地的管理作出原则、条件与规章的规定,以保障教学富有效率、富有成效。
第3条
词语解释。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一、民族,是指拥有共同口语、有共同历史渊源、有共同文化基础并相信源自同一祖先的人群;二、民族寄宿普通学校,是指设有寄宿制度的学校,招收来自贫困家庭、孤儿或孤儿无依而缺乏住所、残疾(可随班就读)及地处偏远地区的学生,就读初中阶段及高中阶段,由政府及资助方提供膳食津贴、就学补助金及基础日常生活用品。此外,学校还可招收周边地区学生随班就读,但不超过校内民族学生总数的10%(百分之十),且不获膳食津贴及政策;三、贫困者及贫困家庭,是指月平均收入低于180,000基普/1月(农村地区每月十八万基普)或240,000基普/1月(城镇地区每月二十四万基普)的个人或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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