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教育学校管理的协议(教育与体育部)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ໂຮງຮຽນສຶກສາຄົນພິການ (ກະຊວງສຶກສາທິການ ແລະ ກິລາ)
Agreement on Management of Schools for Disabled Educ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Sports)
简介
本协议规定残疾人教育学校的设立条件、招生条件、机构组成、职责与权限、奖惩政策等管理原则与规章,旨在使残疾人获得教育、发展能力并掌握职业,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条文
第1条
本协议的规定,将获得入住残疾人教育学校宿舍的政策。如果任何残疾学生具备全部4项条件,但有入住学校宿舍的意图,必须按照获得政府资助的残疾学生的食宿补贴标准缴纳住宿费和伙食费。
第2条
残疾人教育学校的管理。残疾人教育学校的管理,是指就残疾人教育学校的设立条件、招生对象的遴选、机构组成、职能定位与职责作出规定,以保障管理—行政、课程的实施及教学富有效率、富有成效。
第3条
词语解释。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一、残疾人教育学校,是指开展教学的场所,招收6(六)岁以上的残疾人,包括:学前预备班、小学阶段、中学阶段直至基础职业培训;二、残疾人教育,是指在系统支持的基础上提供积极主动的教学帮助,以实现生活上的独立并参与社会,掌握每名残疾学生的教育需求,提升其已有能力,提供合理的施教与帮助,以改善或克服残疾学生在生活与学习上的困难;三、残疾学生,是指在身体、视觉、听觉与言语、智力、记忆及其他方面存在缺陷,并伴有妨碍其充分进行日常生活活动、学习及参加社会活动之障碍的人,经委员会遴选认定;四、残疾学生看护人,是指来自家庭或某组织机构、作为志愿者担任教师助手以在课堂提供便利的任一人,如:帮助管控残疾学生的行为、指导残疾学生的生活及课堂学习活动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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