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编号(IP地址)管理与使用的协议(科技与通信部)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ແລະ ນຳໃຊ້ເລກໝາຍອິນເຕີເນັດ (ກະຊວງ ເຕັກໂນໂລຊີ ແລະ ການສື່ສານ)

Agreement on Management and Use of Internet Numbers (IP Addresses) (Ministry of Technology and Communications)

简介

本协议规定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互联网编号(IP地址)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原则、规章、程序与措施,并就IPv4向IPv6的转换升级、各方权利义务、禁止行为及管理机构作出规定

条文

第1条

1 法人或组织已从亚太互联网络信息中心(APNIC)获得互联网号码使用权的,必须在使用该互联网号码之前十五天内向科技通信部正确、完整地注册互联网号码。第4节 促进向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的过渡和使用

第2条

互联网编号。互联网编号是指标示电信网络与互联网络中电子设备地址的一组数字、字符或符号,用于通信联络,以电子方式发送和接收信息。

第3条

词语解释。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一、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编号服务者,主要为电信、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服务提供者;二、服务使用者,是指获得互联网编号服务者;三、亚太信息网络中心(APNIC)是指负责为亚太地区各国各服务提供者分配并登记互联网编号的机构;四、二进制数(Binary)是指仅有0与1两个符号字符的数字系统;五、十六进制数(Hexadecimal)是指具有16个符号的数字系统,即0 1 2 3 4 5 6 7 8 9 A B C D E F;六、设备,是指计算机、电话、通信设备、广播设备、电视、网络及其他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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