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关于工业区与工业园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ເຂດ ແລະ ນິຄົມອຸດສາຫະກຳ

Decree on Industrial Zones and Industrial Parks

简介

本法令规定关于工业区和工业园的设立、运营与管理的原则、制度和措施,以吸引境内外投资、推动加工工业按绿色方向发展,并保障国家、人民、开发商与投资者的利益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关于工业区和工业园的设立、运营与管理的原则、制度和措施,以吸引境内外投资;通过制定鼓励政策来设立、发展工业区和工业园,并投资经营各类工厂项目,旨在使投资便利、迅速、合规,并符合绿色方向的发展政策,保障国家、人民、开发商与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促进生产,供应境内消费和向境外出口,参与经济社会发展,为国家预算创造收入。

第2条

工业区与工业园。工业区是指为设立工业工厂或服务于工业经营活动的其他经营活动而预留或划定的土地区域,并获得政府正式批准。工业园是指已开发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的土地面积,例如:道路系统、排水、废弃物处理、防洪、电力、自来水、电信、建筑、仓库及其他必要的便利设施,以服务于工业工厂的经营活动。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 开发商,指获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许可、投资开发工业园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的法人;2. 投资者,指依法获得投资许可并办理企业注册,在工业园内合法从事生产、贸易和服务业务的个人或法人;3. 其他便利设施,指支持工业园投资的各项经营活动,例如商店、住宿场所及其他服务;4. 土地使用许可证,指由省、首都工业与商业厅、工业园行政管理办公室向投资者按租赁期限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文件;5. 政府百分之百投资,指由政府提供全部资金开发工业园,并按本法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业园设立与发展机制由国家组织进行行政管理;6. 国家与境内外私营合资投资,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与境内外投资者共同投资开发工业园,并在合作合同中规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7. 私营百分之百投资,指由境内私营、境外私营开发工业园的投资,或境内外私营之间的合资,其中不含政府的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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