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融机构采取早期干预措施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ມາດຕະການແຕ່ຫົວທີຕໍ່ສະຖາບັນການເງິນ

Agreement on Early Intervention Measures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简介

老挝央行颁布,规定对金融机构采取早期干预措施的原则与规章,将虚弱金融机构分为三个等级并对应三级措施,以防范金融机构虚弱演变为危机、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有关对金融机构采取早期干预措施的原则与规章,作为老挝央行适当、及时并与金融机构风险相符地组织实施各项措施的依据,以防范和遏制金融机构的虚弱演变为对金融机构体系安全与稳定的威胁,旨在使金融机构体系坚强,能为老挝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早期干预措施。对金融机构的早期干预措施,是指老挝央行依法律、相关规章及本协议规定执行的、为防范或早期处置可能或将导致金融机构虚弱的问题状况、旨在遏制该金融机构陷入危机的各种措施。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 金融机构:指银行、吸收存款的微型金融机构以及信贷与储蓄合作社;2. 银行:指依老挝法律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外国商业银行分行;3. 并表管理:指将该金融机构集团内公司业务一并纳入的金融机构管理,以增强集团的坚强与稳定;4. 资本充足:指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按老挝央行各时期颁布的规章计算;5. 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指符合《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含义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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