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置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ແກ້ໄຂສະຖາບັນການເງິນທີ່ຢູ່ໃນພາວະວິກິດ
Agreement on Disposal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Crisis
简介
老挝央行颁布,规定处置陷入危机金融机构的原则与步骤,包括设立控制委员会、临时财政援助、增资、合并出售、资产负债转让及清算等,以保护存款人和债权人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处置陷入危机金融机构的原则与步骤,以使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置有效率、有成效地开展,旨在保护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金融机构体系及经济社会的稳定作出贡献。
第2条
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置。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置,是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央行按《商业银行法》、相关规章及本协议规定,运用各种工具或措施处置陷入危机金融机构的流程。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 金融机构:指商业银行及吸收存款的微型金融机构;2. 商业银行:指依老挝法律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外国商业银行分行;3. 集团内金融机构:指由商业银行或吸收存款的微型金融机构持有可表决股份达55%以上的金融机构;4. 危机金融机构:指财务状况严重虚弱、缺乏稳定,或处于本协议规定的其他状况的金融机构;5. 过桥金融机构:指老挝央行为处置危机而注资、成为该危机金融机构所有权人、接管经营直至与其他金融机构合并或将其股份出售给新投资者的危机金融机构;6. 控制委员会:指由老挝央行任命、按《商业银行法》、相关规章及本协议规定进入控制危机金融机构的委员会;7. 报酬:指工资或劳务费、奖金及各项政策性款项;8. 须备偿债权人:指向金融机构提供无担保贷款、在金融机构被撤销或破产时其受偿顺位排在有担保债权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或处于《商业银行法》及《微型金融机构令》规定的「次于无担保债务清偿」优先顺位的债权人;9. 清算委员会:指由老挝央行任命、负责清算金融机构资产的委员会,由来自老挝央行、存款保护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代表的人员组成;10. 清算人:指清算方面的专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清算人,由老挝央行聘用并任命以负责清算金融机构资产的外部个人或法人。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31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