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救济基金的协议(琅南塔省)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ອງທຶນສັງຄົມສົງເຄາະ (ແຂວງຫຼວງນ້ຳທາ)

Agreement on Social Relief Fund (Luang Namtha Province)

简介

琅南塔省省长颁布,设立社会救济基金以筹募资金,救助遭受灾害的受灾者及社会弱势群体,并规定基金的收入来源、使用、管理委员会与监督报告制度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有关社会救济基金的原则、规章、办法与措施,以从个人、法人、家庭、党政组织及境内外国际组织处筹募、积累资金,向遭受灾害的受灾者及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人道主义救济帮助。

第2条

社会救济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简称「社救基金」,是国家设立的基金,旨在筹募、积累资金,保证有预算用于向遭受灾害的受灾者及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人道主义救济帮助。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 基金:指备有的、依规章并基于自愿从国家、私营、个人、法人、家庭及国际组织处获得捐助的资金;2. 社会:指人与人、人群、社区或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3. 救济:指为满足目标群体物质方面需求而提供的帮助与服务;4. 弱势群体:指残疾-肢残者、精神失常者、孤儿、有各类问题的儿童、孤寡高龄者-流浪者、贫困群众及遭受社会灾害、缺乏获得教育、口粮、生活用品和住所等服务条件的人群个人;5. 各类灾害:指事件、现象及自然变化,如火灾、水灾、旱灾、风灾、寒灾、冰雹、地震、滑坡、虫害毁坏收成及流行病;6. 紧急救助:指在遭受灾害时及社会灾害受害者向目标群体立即开展的抢险及服务救助;7. 常规救助:指灾后的救助,在从目标群体获得准确真实资料后给予的救助;8. 救济所用物品:指消费及日用物资、建房配套物资及必要的谋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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