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控制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ວບຄຸມຢາສູບ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Tobacco Control Law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烟草控制的基本制度与措施,旨在减少烟草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其适用范围涵盖烟草生产、销售、广告及使用等环节,并明确相关管理机关职责及禁止或限制事项,以促进无烟环境建设。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目的
本法规定了烟草控制的管理、监测和执法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此类活动的实施更加有效和高效,从而减少烟草使用及相关不必要的开支。本法旨在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促进区域和国际间的协调配合,并为国家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修订)烟草控制
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部分由烟叶制成的产品,以及含有尼古丁的其他产品,尼古丁具有毒性和成瘾性。
烟草控制是指对烟草制品的生产、进口、出口、分销、贸易、广告、促销、赞助、消费和处置进行管理、监测和监管的一系列措施,包括印制健康警示标签、设立禁烟区以及其他措施,所有这些措施旨在减少烟草使用,以及减少烟草制品和接触二手烟所造成的有害影响。
第3条
第3条(修订)术语定义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烟草使用是指吸烟、咀嚼、吹吸、嗅闻、含吮、吸入、食用、涂抹、熏蒸、喷入口腔或鼻腔,或其他产生烟雾、蒸气、气溶胶或其他物质的方式;
2. 二手烟是指吸烟者呼出的或燃烧的烟草制品产生的烟草烟雾;
3. 接触二手烟是指接触吸烟者呼出的烟草烟雾或燃烧的烟草制品产生的烟雾;
4. 仿制烟草制品是指与烟草制品相似的产品;
5. 自动售烟机是指人们可以使用现金、信用卡/借记卡或其他支付方式购买香烟或其他烟草制品的机器;
6. 经营者是指烟草制品的任何制造商、进口商、出口商、批发商、分销商或零售商;
7. 不完全合规烟草制品是指经授权但其生产、进口、出口、分销、贸易未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烟草制品;
8. 非法烟草制品是指未经授权而制造、进口、出口、分销和贸易的机制和手工烟草制品;
9. 来自烟草业的赞助是指通过任何活动或手段提供的各类直接和间接支持,例如对教育、体育、艺术、文化、医疗设备、研究、分析、农业、畜牧、企业社会责任的赞助,以鼓励或促进烟草制品的销售和使用;
10. 烟草制品广告是指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手段实施的行为,旨在通过人员、印刷品、电视、广播、电影、电子媒体、视频、电话、广告牌、海报、图片展览、销售点的烟草制品陈列、社会活动及其他方式,鼓励、提供激励或促进烟草制品的购买或使用;
11. 室内是指任何有顶棚的场所,无论有无墙壁,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包括阳台、电梯、楼梯、接待室、建筑物附属部分、自助餐厅、厕所、娱乐室、附属房屋、棚屋等。
12. 进口文件通报是指申报进口烟草制品的数量,并附有每个品牌的样品、成分、构成及可燃物质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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