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县、市、城(市)司法办公室调解纠纷的指示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 ການໄກ່ເກ່ຍຂໍ້ຂັດແຍ່ງຢູ່ ຫ້ອງການຍຸຕິທຳເມືອງ, ເທດສະບານ, ນະຄອນ
Instruction on Dispute Mediation at District, Municipal, and City Judicial Offices
简介
司法部就在县(市、城)一级司法办公室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发布指示,明确县级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可调解的纠纷种类、调解程序、调解结果的执行以及收费标准等内容,以统一全国调解工作
条文
第1条
目的:一、为将第626/政府令号《关于村级纠纷调解的政令》(2021年10月22日)的内容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二、为使在县、市、城(即县级)司法办公室开展的纠纷调解工作高效、有实效,并在全国范围内保持统一;三、为使村级纠纷调解工作得以系统、持续且可持续地组织实施。
第2条
内容:
一、县级纠纷调解委员会的组建
由县级司法办公室主任在本办公室内部任命3名人员,其中由1名司法办公室副主任担任组长,另2名工作人员组成纠纷调解委员会,须经省、首都司法厅一致同意,并获得县长、市长、城长批准。
二、县级可调解的纠纷种类
县级纠纷调解委员会有权调解以下种类的纠纷:1) 涉及民事关系的纠纷;2) 涉及商事关系的纠纷;3) 涉及家庭关系的纠纷;4) 涉及环境的纠纷;5) 涉及劳动的纠纷;6) 刑事违法行为;7) 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纠纷调解须以当事人的请求或申请为基础。对于数额不大、不复杂的轻微纠纷,县级纠纷调解委员会须建议当事人先向村级纠纷调解单位提出,由其先行调解。
三、县级纠纷调解的程序
县级纠纷调解按以下程序进行:—提交请求书;—受理请求书;—研究请求书;—调解的准备工作;—进行调解;—总结并结束调解会议。各步骤的环节与内容,按村级纠纷调解的做法执行,详见《村级纠纷调解手册》中的说明。
四、调解结果的执行
—调解结果即当事人达成或未达成一致,须记录于调解笔录中;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优良风俗习惯;—若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由县级调解委员会督促双方相互履行义务。若无法执行或仅能部分执行,由调解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供当事人提交其他部门解决;—若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由调解委员会建议其行使自身权利,以其他方式解决。
五、费用的收取
县级纠纷调解费用的收取,用于服务调解工作,如送达邀请函、复印文件及其他必要开支;收费每宗纠纷不得超过200,000基普(贰拾万基普),由当事人双方各承担一半。若该纠纷已经过村级纠纷调解单位调解,则不再收取费用。在调解达成或未达成一致、调解委员会已制作笔录并已建议当事人行使自身权利以其他方式解决之后,当事人又向调解委员会提交请求书要求重新调解该纠纷的,此情形视为新提交的纠纷,须再缴纳200,000基普(贰拾万基普)。若当事人双方或任何一方因贫困拮据无法缴纳上述规定费用,经村政权证明,则免除上述费用的收取。
三、组织实施
一、责成司法工作管理与促进司局对纠纷调解工作进行指导、技术指引、举办培训,并按其职责定期总结归纳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二、责成省、首都司法厅按其职责,对县、市、城司法办公室的纠纷调解工作进行推动、跟踪、技术指引并定期总结其开展情况;三、责成县、市、城司法办公室严格组织实施本指示,若实际实施中发现仍有困难问题,应定期向本级上级报告请示。
本指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签署人)派维·西宝拉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