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经营、中小企业环境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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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ision o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of Family Businesses and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简介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决定,就家庭经营(微型企业)及中小企业的环境管理规定原则、规章、步骤和措施,涵盖登记、分类、环境问题解决方案的制定、环境证明的核发、跟踪监察、违反者措施及经营者权利义务,以预防、减轻和解决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就家庭经营(微型企业)、中小企业的环境管理规定规章、步骤和措施,以使该项工作得以正确、透明、统一地进行,旨在预防、减轻、解决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障合情合理地向受影响者赔偿损失,使环境管理高效进行,为按绿色、可持续方向保护环境、发展经济社会作出贡献。

第2条

家庭经营、中小企业的环境管理:家庭经营(微型企业)的环境管理,即对家庭经营业务(如生产、种植、养殖及某项服务等可能对社会与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活动)进行登记、分类、制定环境问题解决方案及跟踪监察,例如丢弃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光、味、尘、各类粉尘、排放烟气和制造震动。中小企业的环境管理,即对相关企业(含规模小于须开展环境影响初步研究的活动种类、在《关于投资项目及各类活动环境影响评估分类清单的决定》中所规定者)进行登记、分类、制定环境问题解决方案、核发环境证明及跟踪监察,例如商品生产、商贸及某项服务等可能对社会与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活动,如丢弃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光、味、尘、各类粉尘、排放烟气、制造震动和有害化学物质。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决定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 家庭经营,指不具法人地位或无企业登记证、但已开展经营业务(如商品生产、商贸、种植、养殖、某项服务)并持有依法依规正确缴纳国家预算义务的证明文件的微型企业,被视为预计对社会与自然环境造成影响小于中小企业的活动种类;2. 中小企业,指开展商品生产、商贸和服务的企业,该等企业已依法正确进行企业登记,并按《政府关于中小企业规模划分的政令》所规定的条件,确定了年平均劳动力人数、资产总值或年营业收入额;3. 加工工业领域经营,指从事与小型加工工业相关活动的企业,如锯板、藤制品、竹篾、编织材料、染色、地毯生产、服装生产、皮张鞣制、揉制兽皮、兽皮兽毛制品(含鞣制、染色工序)、食品加工厂、制冰、酿酒、生产非酒精饮料、制粉、生产米粉、河粉、米线、通心粉、制药、烟草生产、混凝土搅拌、制砖、金属制品、家具生产、橡胶生产、肥皂(块、粉、液)生产、木浆纸生产、第2类及第3类化学品生产;4. 农业领域经营,指从事与小型农业相关活动的企业,如种植、养殖、渔业;5. 基础设施建设,指与楼房建筑、排水沟建设及其他活动相关的小型活动;6. 服务场所,指与挖土-填土、卖沙储存场、运输服务场所、混凝土生产、电器维修业、市场、小型停车场、铺面房、旅馆、餐馆、娱乐场所、商店、车辆维修店及其他活动相关的小型活动;7. 干扰物,指由人类行为产生的污染物,如声、光、味、尘、各类粉尘、震动、热量等超出环境标准、对人和动植物、其他生物的生命健康及生态系统造成影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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