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色贡省拉曼市区管理与行政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ແລະ ບໍລິຫານ ຕົວເມືອງລະມາມ, ແຂວງເຊກອງ
Decision on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Lamam Urban Area, Sekong Province
简介
色贡省人民议会通过、省长颁布的决定,规定拉曼市区(含市政镇及4个城郊村)的城市规划、土地使用、建筑、道路、公共设施、广告牌、牲畜、垃圾与污水管理、收费、管理机构职权、禁止事项、检查、纠纷解决及违规处罚等,共12节67条(前附省人民议会通过该决定的决议)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有关拉曼县市区管理与行政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使之安宁有序、高度发展,保证社区参与,使之清洁、美观、绿色、明亮、便捷、迅速、宜居、可持续,吸引投资、旅游,更好地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第2条
市区管理与行政。管理,是指为个人、法人、各方组织制定规章,由公共工程与运输厅、住房与城市规划科负责使用、保护、建设发展各方面工作,使之达到既定标准、条件与计划;市区行政,是指规划、执行、跟踪检查市区内工作的过程,旨在使市区有序、清洁、美观。
第3条
术语解释。1. 拉曼县市区,指划为本决定管理、行政区域的范围(市政镇若干村及4个城郊村),人口稠密、多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并具有经济社会基础设施;2. 市区管理,指为个人、法人、各方组织制定规章,参与市区内各方面工作的使用、保护、建设发展;3. 发展,指改善、建设经济社会基础设施,使之繁荣增长、改善人民生活;4. 参与,指个人、法人、各方组织参与市区管理与行政;5. 市区规划图,指为管理、发展、有序、美观、社会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保护环境、修缮祭祀场所及有价值之物使之可持续而划定的市区区域范围;6. 建设管理,指管理一切建设活动使之符合技术及既定规划图;7. 垃圾,指丧失使用价值的废弃物、丢弃物、废物或人类不需要之物;8. 水源,指色贡河、色贡河支流及其他水源(江河、溪、沟、渠、湖、湿地及非色贡河支流的大型水塘);9. 环境,指自然或人为产生的有生命与无生命之物,包括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如人、动物、植物及其他相互关联、对人与自然的生活、生产、存续、扩展产生正负影响之物;10. 建造管理,指依市区发展计划、依市区基础设施进行管理,使之符合城市规划法及城市规划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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