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灾害管理与社会救济基金的决定(色贡省)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ອງທຶນຄຸ້ມຄອງໄພພິບັດ ແລະ ສັງຄົມ-ສົງເຄາະ ຂັ້ນແຂວງ (ແຂວງເຊກອງ)

Decision on Provincial Disaster Management and Social Relief Fund (Sekong Province)

简介

色贡省人民议会通过、省长颁布的决定,规定省级灾害管理与社会救济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包括收入来源与缴纳义务、收支管理、救济对象与方式、申请文件与程序、省县两级基金管理委员会及秘书处的组成与职权、检查机构、禁止事项及处罚等。(前附省人民议会通过该决定的决议)

条文

第1条

目的与目标。1.1 目的:本决定规定有关灾害与社会救济基金管理使用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旨在从境内外个人、法人、家庭、党政组织及各国际组织筹集资金,注入基金、积累资金,使基金强健、可持续,以普遍救助受灾者、贫困者及社会弱势群体。1.2 目标:是普遍救助受灾及社会贫困弱势的干部公务员、军人、警察直至各族人民,使其有效、公平、普遍地获得救助与服务,旨在改善其物质与精神生活,保障基本生活条件,为落实政府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扶贫脱贫计划作贡献。

第2条

灾害管理与社会救济基金。灾害管理与社会救济基金,是指为筹集、积累资金而设立的基金,旨在保证有预算用于向受灾及社会弱势对象提供人道主义救灾救助。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决定所使用术语,含义如下:基金,指国家、私营、个人、法人、家庭及国际组织依规章并自愿、以资金或物资形式为某救助目的所作的资金捐献;管理,指对来自境内外各方捐献的财产、物资设备、资金等进行管理,以按目的进行分配和使用,及有关基金执行的各项程序,使其符合规章原则;灾害,指由自然或人为造成的严重危险事件,如火灾、水灾、风灾、旱灾、虫害、疫病、寒灾、冰雹、滑坡、地震、火山爆发等,对人的健康、生命、财产、经济及社会生活在短期与长期内造成巨大损害;救济,指实施救助与服务政策,以物质和精神方面回应受灾及社会弱势对象,由国家、个人、法人、社区及境内外组织捐献,作初步恢复;需要特殊保护的儿童,指无依无靠儿童、孤儿、残疾儿童、被遗弃儿童、遭身体伤害儿童、遭性剥削虐待儿童、人口贩卖受害儿童;弱势者,指需要特殊保护的儿童、无人照料的残疾人、无法自助的孤寡老人,或寄居贫困家庭者;紧急救助,指抢救正在受灾的居民生命、财产并予以救济;救济用物资,指口粮、家庭用品、衣物、建材及谋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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