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ເຄື່ອງໝາຍການຄ້າ
Decision on Trademarks
简介
老挝工商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颁布的决定,规定商标注册、注册后办理、代理及商标工作管理机构等事项,以统一全国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有关商标工作贯彻执行的原则与规章,重点是注册、注册后办理、代理及商标工作管理机构,旨在统一全国推广执行《知识产权法》,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2条
商标。商标,是指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某一标志或多个标志的组合,用以区分个人、法人及某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使之与他人的标志相区别。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决定所使用术语,含义如下:1. 申请人,指已提交商标注册、异议、续展、变更名称及/或地址、许可使用、转让权利、修改、部分或全部撤销、注销以及其他与商标相关申报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或上述人员利益的继承人;2. 申请,指提交商标注册、异议、续展、变更名称及/或地址、许可使用、转让权利、修改、部分或全部撤销、注销及其他与商标相关申报的卷宗文件;3. 异议人,指对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申报的权利持有人、权利人或第三方(个人、法人或组织);4. 异议,指异议人对已刊登于工业产权登记政府公报的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异议申报;5. 撤销申请人,指提交部分或全部撤销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持有人、权利人或第三方;6. 撤销,指撤销申请人提交部分或全部撤销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7. 注销申请人,指申报全部注销商标注册的权利持有人、权利人或第三方(个人、法人或组织);8. 注销,指注销申请人对全部商标注册提交注销申请的行为;9. 类别,指依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对商品和服务的分类;10. 申请分案,指申请人按商品或服务类别将某一商标注册申请分为两份或多份,且分出的每一份申请须与原始申请中的商标相关;11. 权利持有人或权利人,指依法对商标享有权利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受让人或上述人员利益的继承人;12. 授权书,指权利持有人或权利人将其权利授予一人或多人代其履行职责的书面文件;13. 授权人,指将其权利授予一人或多人代其向省、首都工商处及知识产权司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或办理其他手续的权利持有人或权利人;14. 代理人,指获商标权人授权,向省、首都工商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或办理其他手续的律师或代理人;15. 优先权日,指申请人在境外、其他注册局或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先行提交注册申请之日,该日先于本次申请并具有效力。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18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