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关于工业产权及新植物品种登记的行政解决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ແກ້ໄຂທາງດ້ານບໍລິຫານ ກ່ຽວກັບ ການຈົດທະບຽນ ຊັບສິນອຸດສາຫະກຳ ແລະ ພັນພືດໃໝ່
Agreement on Administrative Settlement of Industrial Property and New Plant Variety Registrations
简介
工商部颁布的协议,依《知识产权法》第130条,规定就工业产权及新植物品种登记的异议、驳回、注销或撤销进行行政解决的原则、规章与程序,涵盖申请提交受理、审议解决、行政解决委员会与专家、禁止事项及管理职责
条文
第1条
行政解决委员会 知识产权局必须任命行政解决委员会,人数为奇数,至少三人但不超过五人,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被任命为行政解决委员会成员的个人必须完全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第2条
关于工业产权及新植物品种登记的行政解决。关于工业产权及新植物品种登记的行政解决,是指由行政解决委员会按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对工业产权及新植物品种登记的异议、驳回、撤销或注销申请进行解决的过程。关于工业产权及新植物品种登记的行政解决,须以老挝语进行,并遵守自愿、公正、平等及保密的原则。
第3条
词语解释。本协议所使用词语含义如下:1. 申请人,指就工业产权及新植物品种登记申请行政解决的个人、法人或组织;2. 被申请人,指就工业产权及新植物品种登记被申请异议、驳回或注销的个人、法人或组织;3. 当事人,指申请人及被申请人;4. 申请书,指就工业产权及新植物品种登记申请行政解决的卷宗文件;5. 授权书,指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将其权利授予一人或多人代为履行行政解决职责的书面文件;6. 代理人,指受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授权,就工业产权及新植物品种登记行政解决提交申请书、答辩或开展其他事务的律师或代理;7. 异议,指对专利、实用新型权请求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及商号、集成电路布图、原产地及新植物品种登记请求提出异议;8. 驳回,指对不符合《知识产权法》规定条件及禁止事项的专利、实用新型权请求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及商号、集成电路布图、原产地及新植物品种登记请求予以驳回;9. 注销或撤销,指在专利、实用新型权授予前或后,或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原产地及新植物品种登记前或后,提交部分或全部注销或撤销申请,或对不符合《知识产权法》规定条件的商标及商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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