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遗产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ມໍຣະດົກແຫ່ງຊາດ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National of Culture Law to lmprove
简介
本法规定国家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利用,旨在维护国家文化认同和历史记忆。其适用范围涵盖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相关管理机关职责,并对遗产的认定、登记、修复及禁止破坏等事项作出规范,以促进遗产的可持续保存与合理开发。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关于国家遗产的管理、使用、保护、保存、修缮、修复的原则、制度和措施,以保存国家在文化、历史和自然方面遗产的价值,旨在教育培养公民具有爱国精神,珍惜民族优良传统,作为保障老挝民族永续长存的因素,能够与地区和国际相衔接,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修订)国家遗产
国家遗产是指人类创造的产物或自然形成之物,在文化、历史和自然方面具有崇高价值,是珍贵财富,是老挝民族共同体存于国内外的共同财产。
国家遗产包括文化、历史和自然方面的遗产,可以是有形的、无形的,是动产或不动产,有生命或无生命,凡能见证老挝民族、各时代各时期老挝人之渊源者均属之。
第3条
第3条(修订)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历史遗迹,是指具有崇高文化、历史和科学价值的场所、建筑物、古迹遗址等含有古文物者;
2. 建筑(建筑艺术),是指在文化和历史方面具有突出艺术价值的建筑物,与老挝各民族人民、祖先及民族英雄的生活方式相联系;
3. 古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有形产物,是见证人类社会演进历史的实物证据;
4. 古考古遗址,是指古文物、古遗迹及历史证据成群被发现的场所;
5. 仿制文物,是指以摹仿古文物方式新制作的物品,在形状、比例、色彩、纹饰、装饰及其他特征上依照原样者;
6. 国家遗产的保护,是指防止其被盗、破坏、焚毁、因自然损坏,或被非法占用;
7. 国家遗产的保存,是指保存国家遗产在文化、历史、自然方面的价值、痕迹、色彩,使其不退化、不消失的过程和方法;
8. 修缮,是指修补或恢复某项遗产的某部分,保持建筑物原有的形式、纹饰、艺术及细节,使之符合确定的时代,采用原始材料和方法修补缺失部分使之完整;
9. 修复,是指包含修缮工作在内的各种过程,使文化、历史方面的文物或建筑物、自然景观依据现有历史证据资料恢复原状及原有特色;
10. 遗产场所,是指在文化、历史、科学或技术、世代相传的景观方面具有价值的古迹遗址、祭祀圣地、纪念场所、自然场所及建筑;
11. 祭祀圣地,是指作为人民敬奉之处、与宗教活动、习俗传统及历史遗迹相联系的场所;
12. 纪念场所,是指纪念祖先功绩及老挝各民族人民英勇斗争历程的场所,在保卫和建设国家中作为后代子孙的缅怀;
13. 珍贵财富,是指价值崇高、突出且稀有的财富;
14. 世界记忆(Memory of the World),是指发生并被记录以供后代知晓的某一事件,通过登记、保存和保护,关乎在国家、地区和世界文化遗产及历史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以保存为全人类的记忆;
15. 镇宅之宝(敬奉之物),是指具有精神价值的物品,是珍贵财富的一部分,受到老挝全民敬重供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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