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关于小额信贷机构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ສະຖາບັນການເງິນຈຸລະພາກ
Decree on Microfinance Institutions
简介
政府颁布的法令,规定小额信贷机构(含吸收存款型、不吸收存款型及小额信贷项目)的设立、管理、经营、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涵盖经营许可、组织架构、稳健性维护、会计审计、早期干预与危机处置、解散清算、禁止事项及管理检查,由老挝央行牵头实施。取代2012年第460/ລບ号法令
条文
第1条
10 对在小额信贷活动中表现突出、为促进和发展小额信贷行业以及打击小额信贷领域违法行为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将按照相关规定获得表彰和其他政策。
第2条
小额信贷机构。小额信贷机构,是指经营小额信贷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吸收存款型小额信贷机构、不吸收存款型小额信贷机构及经许可依本法令经营小额信贷金融业务的小额信贷项目。
第3条
词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词语含义如下:1. 小额信贷,指以吸收存款、向贫困者、低收入家庭及小型谋生经营发放贷款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经老挝央行许可的其他金融服务;2. 吸收存款型小额信贷机构,指向公众普遍吸收存款、发放小额贷款并经老挝央行许可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3. 不吸收存款型小额信贷机构,指发放小额贷款并经老挝央行许可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4. 小额信贷项目,指村发展基金、村银行或由民众群体、法人及组织设立、有个人或组织出资以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如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其他基金;6. 关联方,指管理人员、大股东、与管理人员或大股东有夫妻、直系亲属关系或商业利益关系的人;7. 管理人员,指小额信贷机构的董事会成员、内部审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部门委员会及分支机构委员会;8. 大股东,指在小额信贷机构持有普通股百分之十以上的个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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