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关于本土体育与体能活动的管理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ກິລາ-ກາຍຍະກຳພື້ນເມືອງ

Agreement on the Management of Local Sports and Physical Activities

简介

教育与体育部颁布的协议,规定本土体育与体能活动管理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涵盖类别与形式、组织设立与撤销条件、标准、申请文件、管理检查机关职责、禁止事项与纪律处理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关于本土体育与体能活动管理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作为该项工作组织与开展的依据,使其组织实施统一一致,旨在鼓励、促进、管理并发展本土体育与体能活动,参与体育与体能活动事业的发展,使之有序、可持续、合乎法律法规。

第2条

本土体育与体能活动的管理。本土体育与体能活动的管理,是指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统一地执行关于本土体育与体能活动各俱乐部、社团、协会及联合会的监督、检查、设立、暂停、撤销、批准举办比赛及开展活动的原则、规章与措施。

第3条

词语解释。本协议所使用词语含义如下:1. 用于玩耍及比赛的一般本土体育与体能活动,指源自老挝各民族民间智慧的玩耍、表演形式,老挝民族的表演方式、训练演练、各类本土体育年度比赛,以及在传统节庆、国家与国际重要日子的体育比赛活动中的项目;2. 在训练演练及比赛中使用畜禽的本土体育与体能活动,指老挝各民族饲养、经正确科学训练演练、有组织管理、并按规则和章程在传统节庆、国家与国际重要日子的体育比赛活动中进行比赛的家畜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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