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关于公路保留区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ເຂດສະຫງວນຂອງທາງຫຼວງ

Decree on Highway Reserves

简介

政府颁布的法令,规定公路保留区的管理、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明确各类公路保留区的范围、管理机关职责、禁止事项及违规处罚(含具体罚款金额),以保障交通安全顺畅并保护公路设施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关于公路保留区管理、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防止个人、法人及组织未经许可占用、损毁公路的结构、组成部件及安全防护设施,或在公路保留区内建造任何设施,旨在使公路保留区管理工作富有成效,并保护环境,同时保障交通便利、安全、迅捷、井然有序而美观,参与国防、维护治安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2条

公路保留区。公路保留区,是指公路在地面、地上、地下及水面上为防护、发展及拓宽公路而保留的全部区域。

第3条

词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词语含义如下:1. 立体交叉路口,指有两条以上道路相交或相会、且道路高程不同的地点;2. 环岛,指有两条以上道路相交或相会、车辆绕环形岛向同一方向行驶的地点;3. 上游方向,指自公路工程标识点起沿逆水流方向;4. 下游方向,指自公路工程标识点起沿顺水流方向;5. 标识点,指公路工程结构最外缘的点,以工程结构的中心点为测量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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