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关于扑杀动物、销毁动物尸体及补偿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ຂ້າສັດ, ທຳລາຍຊາກສັດ ແລະ ການຊົດເຊີຍ
Decree on the Culling of Animals, Disposal of Animal Carcasses, and Compensation
简介
本政令规定为控制动物疫病流行而扑杀动物、销毁动物尸体以及向受影响畜主补偿的原则、条件、价值评估、补偿发放、专项防控小组及管理检查制度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政令规定有关管理、监督和检查扑杀动物、销毁动物尸体及补偿工作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控制动物疫病流行,并就扑杀及销毁动物尸体所造成的损失向畜主予以补偿,旨在切断动物疫病流行的循环,防止其大范围扩散蔓延,避免对经济、社会,对人、动物的健康及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第2条
扑杀动物、销毁动物尸体及补偿。扑杀动物及销毁动物尸体,是指运用专业技术方法使动物死亡,并按专业原理、依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指导清除动物尸体。补偿,是指由国家以货币、动物良种、牧草良种或视情况实行其他政策的形式,对因扑杀及销毁动物尸体而受影响的畜主予以赔偿或减轻损失。
第3条
名词解释。本政令所使用名词含义如下:1. 动物,是指牛、水牛、猪、绵羊、山羊、家禽、水生动物及其他染有须按农林部各阶段规定上报疫病的动物;2. 红区,是指发生动物疫病流行的区域,其半径范围依照畜牧与兽医工作管理机构的规定各有不同;3. 畜主,是指依法持有凭证证明被扑杀或被销毁尸体的动物为其合法所有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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