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代表机构为服务国家经济发展而开展活动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ເຄື່ອນໄຫວຂອງສຳນັກງານຜູ້ຕາງໜ້າ ແຫ່ງ ສາທາລະນະລັດ ປະຊາທິປະໄຕ ປະຊາຊົນລາວ ປະຈຳຢູ່ຕ່າງປະເທດ ເພື່ອຮັບໃຊ້ການພັດທະນາເສດຖະກິດແຫ່ງຊາດ

Decree on Activities of Lao Diplomatic Missions Abroad to Serve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简介

本政令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代表机构(使馆、常驻国际组织代表处、总领事馆)为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开展经济外交活动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明确其权利义务、禁止行为及由外交部牵头的管理体制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政令规定有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代表机构为服务国家经济发展而开展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旨在使该项工作具有高效率和高效益,确保贯彻对外政策,加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同国际的经济融合,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代表机构为服务国家经济发展而开展的活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代表机构为服务国家经济发展而开展的活动,是指代表机构在下列方面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经济信息情报;支持老挝公民和老挝法人开展对国际的经济活动;为对国际经济活动创造便利环境;参与对国际经济活动;为旅居外国的老挝裔人士创造便利条件,使其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保护老挝国家利益以及旅居外国的老挝公民和老挝法人在经济方面的正当权益;在接受国和(或)国际组织管理服务国家经济发展的活动。

第3条

名词解释。本政令所使用名词含义如下:1.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代表机构,是指在同接受国和(或)国际组织的关系中正式代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机构,包括大使馆、常驻国际组织代表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总领事馆,下文统称「代表机构」;2. 接受国,是指代表机构办公地点所在的国家以及代表机构所负责的其他国家;3. 国际组织,是指政府间组织;4. 国际法,是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条约中所规定的原则和规章,以及调整国际关系的国际惯例;5. 干部公务员,是指代表机构的成员、外交部干部公务员,以及部、部级机构、省级行政机构中与代表机构为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开展活动相关的干部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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