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ໂທລະຄົມມະນາຄົມ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Telecomunnications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电信活动的管理原则,旨在促进电信基础设施发展、保障服务普及与质量,并规范电信运营商的设立及经营行为。本法适用于老挝境内的电信网络建设、服务提供及相关活动,明确主管部门职责,并对许可要求、用户权益保护及违规处罚等事项作出基本规定。
条文
第1条
第1条 (修订)宗旨
本法规定关于电信工作的管理、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旨在使该项工作具有效率、有质量、普及、便利、公正,持续发展并实现现代化,确保国家稳定与安全,能够与区域和国际接轨,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修订)电信
电信是指为发送和接收声音、图像、活动影像、数字、文字、信号、符号或其他形式信息,在始端至末端之间进行的通信联络,通过有线系统、光系统、无线电频率系统、电磁系统、其他任一系统或多种系统组合实现。
第3条
第3条 (修订)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电信网络,是指为电信目的直接相互连接或通过连接中心连接的电信设备,包括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
2. 电信资源,是指电信号码、互联网资源、无线电通信频率以及卫星轨道位置;
3. 互联网资源,是指互联网号码和互联网域名;
4. 电信设备,是指组成通信系统的设备,主要包括电话交换中心系统、传输线系统、无线电通信频率信号收发台、电源供电系统、天线、天线线路、电话单元、零部件以及用于电信网络连接的物料;
5. 电信基础设施,是指电信设备、电信网络以及服务于电信工作的建筑物;
6. 电话号码,是指移动电话、有线和无线固定电话的号码;
7. 网络互联,是指各电信服务提供者电信网络之间的连接,以使服务用户能够相互通信联络;
8. 互联网,是指通过电信网络将全球计算机网络系统相互连接,以发送、接收和交换信息资讯;
9. 电信服务提供者,是指经营电信服务和/或提供电信便利设施的经营者;
10. 电信服务用户,是指使用电信服务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11. 智能交通通信系统服务(ITS),是指为发展陆地交通的安全与管理,通过运用自动指挥系统、导航系统、定位系统等,使其具有最高效率、效益的通信,属于陆地移动通信范畴的地面通信;
12. 利用高空平台站提供互联网的服务(HIBS),是指通过在高空平台站上安装移动电话信号收发台,为移动电话系统提供服务的通信,属于固定通信范畴的地面通信;
13. 利用高空平台站提供移动电话的服务,是指通过在高空平台站上安装移动电话信号收发台,为移动电话系统提供服务的通信,属于移动通信范畴的地面通信;
14. 物联网服务(IoT),是指由能够自我识别、感知环境、具有交互反应并通过通信系统连接而协同工作的物品、器材、用具或多种物件组合而成的系统。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59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