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灾害管理与社会救济基金的协议(修订版)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ອງທຶນຄຸ້ມຄອງໄພພິບັດ ແລະ ສັງຄົມສົງເຄາະ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Agreement on the Fund for Disaster Management and Social Relief (Amended)
简介
乌多姆赛省省长就设立灾害管理与社会救济基金所作修订规定,涵盖基金来源与使用、救助对象与条件、管理理事会与秘书处构成、检查及奖惩等
条文
第1条
目的(修订)。本协议规定关于灾害管理与社会救济基金的原则、规则与措施,以向个人、法人、家庭、党—国组织机构及境内外国际组织募集、积累资金,向遭受灾害不幸者及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人道主义救助纾困。
第2条
灾害管理与社会救济基金(新增)。灾害管理与社会救济基金是为募集、积累资金而设立的国家基金,旨在确保有预算用于向遭受灾害不幸者及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人道主义救助纾困。
第3条
术语解释(修订)。本协议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 基金:指依规章及自愿原则,来自公方、私方、个人、法人、家庭及国际组织的资金出资;2. 管理:指关于落实基金使之符合规章原则的各项程序;3. 灾害:指由自然或人为造成的严重危险事件,对人的健康、生命、财产、经济及生活造成短期及长期的重大损害;4. 社会救济:指由公方、个人、法人、社区及境内外组织出资,落实救助政策及服务,以在物质和精神方面满足遭受灾害不幸者及社会弱势群体的需要;5. 社会弱势群体:指缺乏照护者、住所、生活用品、口粮,缺乏获得教育、职业、医疗及生活精神咨询服务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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