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森林保护基金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ອງທຶນປົກປັກຮັກສາປ່າໄມ້
Decree on the Forest Protection Fund
简介
本法令由政府颁布,规定森林保护基金(简称「森保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原则、收入来源、组织架构(管理理事会与秘书处)、账户开设、审计、检查等制度,取代2005年第38/政府号《森林发展与森林资源基金法令》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有关森林保护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的原则和制度,以从境内外积累资金和筹集资金,旨在为林业工作提供可持续、透明且可审计的资金,按绿色、可持续方向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实施作出贡献。
第2条
森林保护基金。森林保护基金,简称「森保基金」,英文为「Forest Protection Fund」,是国家设立的基金,用于从各类来源积累和筹集资金,以保障有充足、可持续的预算并高效、有成效地用于林业工作。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术语含义如下:一、林业整治费,指获许可经营林业活动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按国家规定费率须向国家缴纳的款项;二、植树及林副产品补偿义务费,指获许可从事采伐木材及林副产品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在采伐前须按国家规定费率向国家缴纳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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