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指导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ມາດຕະການປົກປ້ອງສິດຕໍ່ຊັບສິນທາງປັນຍາ ຂອງເຈົ້າໜ້າທີພາສີ

Guidanc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Measures for Customs Officers

简介

本指导由财政部制定,规定海关在边境对知识产权(商标、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实施保护的程序,包括权利人备案登记、暂时扣留货物、海关查验、依职权执法及执行法院判决等措施,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指导规定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备案信息申请及暂时扣留货物申请、对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查验、依职权执法、执行法院判决等的制度和程序,以保障海关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一致。

第2条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指根据权利人/权利持有人的请求,对知识产权侵权人采取措施;上述措施仅适用于假冒商标商品、侵犯版权商品及侵犯工业品外观设计商品,并须按本指导规定的制度和程序执行。本指导项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不适用于数量少、不具商业性质且非经常性的进口和出口货物。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指导所使用术语含义如下:一、海关人员,指被任命在边境海关、省(首都)海关、缉私侦查与打击走私分局等处履行职务的海关工作人员,以及从事海关某项专门任务的人员。二、知识产权,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就知识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三、权利人/权利持有人,指依法对知识财产享有管理权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四、货物所有人,指根据权利人授权或委托,对货物负责的境内或境外个人或法人。五、申请人,指就知识产权向海关机关提交备案信息申请及暂时保护请求的权利人、权利持有人、获许可使用知识产权者,或经合法授权者。六、申请,指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信息及暂时扣留侵权货物,按海关机关规定格式向海关机关提交的文件。七、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指有合理迹象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八、扣留,指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予以暂时保存,以等待海关机关的查验结果。九、假冒商标商品,指未经许可使用与已合法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特征上无法区分的任何货物(含包装),依知识产权法视为侵犯该商标所有人权利。十、侵犯版权商品,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制作的复制品,以及直接或间接制作、依知识产权法构成侵犯版权或相关权利的任何货物。十一、侵犯工业品外观设计商品,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仿制或抄袭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工业用物品或工业造型,依知识产权法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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