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执行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ປະຕິບັດຄຳຕັດສິນຂອງສານ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Enforcement of Court Judgments (Revised Edition)

简介

本法规定法院判决执行的基本原则与程序,旨在保障已生效判决的切实履行。其适用范围涵盖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中的判决执行活动,明确执行机关职责、执行措施及当事人权利义务。本法修订后进一步规范执行申请、财产查控、处分及异议处理等环节,确保执行公正、高效,维护司法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条文

第1条

第1条 (修订) 宗旨
本法规定执行法院判决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涉及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或没收物品刑,以及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刑,以使法院判决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严格、正确、迅速和统一的执行,旨在加强国家政权和法律的权威,保护国家的权利与利益,保护个人、集体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宁、有序和公正,切实建设法治国家。

第2条

第2条 (修订) 法院判决执行
法院判决执行,是指法院判决执行机关和/或当事人,将依本法第9条规定已发生终局法律效力的法院命令、裁定、判决和判词付诸正确执行并使之产生实际效果的活动,以恢复被侵害或丧失的国家、集体、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利益。

第3条

第3条 (修订) 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法院调解笔录,是指证明法院调解结果的文件;
2. 经济纠纷解决结果,是指各方当事人在调解中达成的协议、各方当事人在裁决前达成的协议、仲裁员的裁定;
3. 国内仲裁员裁定,是指依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经济纠纷解决法,由经济纠纷解决机关的仲裁员或仲裁庭作出的裁定;
4. 被执行人,是指依法院判决负有履行某项义务的人;
5. 查封财产,是指依据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法院判决执行机关的命令,将动产作为证物予以扣押;
6. 冻结财产,是指依据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法院判决执行机关的命令,对与案件有关的动产或不动产,包括银行存款账户,不许买卖、出售、交付、转让、交换、典当、抵押、担保、添附、修缮、毁坏或变更等;
7. 没收财产,是指依法院判决,将属于犯罪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无偿收归国有;
8. 没收物品,是指依法院判决,将与犯罪有关、用于犯罪或来自犯罪的财产、物品收归国有或予以销毁;
9. 没收款,是指法院判决没收归国有的款项;
10. 中止执行判决,是指暂时停止执行法院判决,中止原因消失后即应继续执行;
11. 变更执行判决,是指对认为不正确、不符合法院判决或法律的部分或全部判决执行内容予以变更;
12. 撤销执行判决,是指依据法院的撤销判决,停止执行有关诉讼费、罚金和/或没收款的法院判决;
13. 注销执行判决,是指自始至终全部撤销过去的法院判决执行;
14. 先予执行,是指依据初审或上诉审法院判决,对认为有紧迫必要、需在判决或判词发生终局效力前先行执行的部分判决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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