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能源与矿产部门国家投资项目审议的指导(能源与矿产部,万象市,2021年12月)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 ການພິຈາລະນາໂຄງການລົງທຶນຂອງລັດ ຂອງຂະແໜງພະລັງງານ ແລະ ບໍ່ແຮ່ (ກະຊວງພະລັງງານ ແລະ ບໍ່ແຮ່, ນະຄອນຫຼວງວຽງຈັນ, ທັນວາ 2021)

Guidance on the Review of State Investment Projects in the Energy and Mining Sector (Ministry of Energy and Mines, Vientiane, December 2021)

简介

本指导细化落实《国家投资法》《电力法》《国家资金采购法》中若干条款,专门用于审议能源与矿产部门使用67类国家预算开展的基础设施建设、修缮及设备供应国家投资项目,规定术语解释、项目分类、项目申报与确定

条文

第1条

依据:第72/国会号《国家投资法》(2015年12月15日);第19/国会号《电力法》(2017年5月9日);第30/国会号《国家资金采购法》(2017年11月2日);第0889/计投号《关于实施国家投资法的指导》(2021年6月9日);第624/政办号《关于能源与矿产部活动的法令》(2021年10月22日);计划与合作司第1520号呈文(2021年12月28日)。能源与矿产部部长发布本指导。

第2条

目的。本指导细化落实第72/国会号《国家投资法》(2015年12月15日)、第19/国会号《电力法》(2017年5月9日)及第30/国会号《国家资金采购法》(2017年11月2日)中若干条款,作为审议能源与矿产部门国家投资项目的专门指导。旨在为审议使用67类国家预算用于能源与矿产部门基础设施建设、修缮及设备供应的国家投资项目提供原则和依据;使全部门理解一致,使项目实施透明、公正、可审计,确保效率、成效,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指导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 能源与矿产部门国家投资项目,指使用67类国家预算用于能源与矿产部门基础设施建设、修缮及设备供应、并经国会或省/首都人民议会核准的各项目;2. 项目评估,指对项目的契合性、效率、成效、影响、可持续性进行评价,在审议将项目列入国家投资计划前核查项目文件的准确性与完整性;3. 第Ⅰ类国家投资项目,指造价超过4,000亿(四千亿)基普以上的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七年;4. 第Ⅱ类国家投资项目,指造价超过2,000亿(两千亿)基普至4,000亿(四千亿)基普的项目,实施期不超过六年;5. 第Ⅲ类国家投资项目,指造价超过1,000亿(一千亿)基普至2,000亿(两千亿)基普的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五年;6. 第Ⅳ类国家投资项目,指造价超过200亿(二百亿)基普至1,000亿(一千亿)基普的项目,实施期不超过四年;7. 第Ⅴ类国家投资项目,指造价为200亿(二百亿)基普及以下的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三年;8. 与建设相关的技术促进项目,指项目管理项目、勘测设计项目、咨询费、障碍物征拆补偿费及可行性研究项目(FS);9. 与建设无关的技术促进项目,指培训、科技研究、生产促进项目及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项目;10. 基础设施建设与修缮项目,指中压、低压电网建设与改造及变压器安装项目、楼宇建设与修缮项目等;11. 设备供应项目,指车辆、技术专业设备及资产、专业用设备及必要家具等与新建项目直接相关者的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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