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陆路车辆经营管理分级的协定(工业与贸易部,第0023/工贸号,万象市,2022年1月6日)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ແບ່ງຂັ້ນຄຸ້ມຄອງທຸລະກິດຍານພາຫະນະທາງບົກ (ກະຊວງອຸດສາຫະກຳ ແລະ ການຄ້າ, ເລກທີ 0023/ອຄ, ນະຄອນຫຼວງວຽງຈັນ, ວັນທີ 06 ມັງກອນ 2022)
Agreement on the Classification of Land Vehicle Operation Management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No. 0023/MOIC, Vientiane, January 6, 2022)
简介
本协定细化落实第470/政令号《陆路车辆经营管理法令》第45条第7项,划分工贸部门在陆路车辆经营管理中的权利与职责,明确中央、省、县三级管理机构的角色,以便利陆路车辆企业的设立与经营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定细化落实2019年12月27日第470/政令号《陆路车辆经营管理法令》第45条第7项,就工业与贸易部门在陆路车辆经营管理中权利与职责的划分作出规定,使陆路车辆企业及实际工作执行人员理解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作用,旨在便利陆路车辆企业的设立与经营。
第2条
陆路车辆经营管理的分级。陆路车辆经营管理分为三级,如下:一、中央级,包括进出口司、国内贸易司、工业与手工业司,按陆路车辆经营类型划分管理职责,如下:1.1 进出口司负责并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管理陆路车辆进出口经营业务;1.2 国内贸易司负责并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管理陆路车辆销售经营业务;1.3 工业与手工业司负责并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管理陆路车辆生产工厂及/或组装经营业务。二、省级,即省、首都工业与贸易厅,负责并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在省、万象市范围内管理陆路车辆经营业务。三、县级,即县、市工业与贸易办公室,负责并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在县、市范围内管理陆路车辆经营业务。
第3条
进出口司的权利与职责。进出口司有下列权利与职责:1. 研究制定有关陆路车辆进出口经营单位活动管理、监测与检查的政策、法规及措施,呈报上级审议;2. 向中央及地方有关国家部门和企业界全面宣传、传播有关陆路车辆进出口经营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措施;3. 审议核发、暂停或吊销四轮及以上类型陆路车辆(包括隶属于四轮及以上车辆进出口公司的两轮或三轮车辆)进出口经营许可证,范围遍及全国;4. 审议陆路车辆进口、出口、进口转出口的申请,并通报财政部门知悉;5. 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并向工业与贸易部部长报告,以呈报政府审议确定和调整陆路车辆进出口经营单位,使之适应各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6. 受理、审议解决或呈报上级审议陆路车辆进出口经营者的建议;7. 总结并报告陆路车辆进出口经营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连同经营单位数量、为销售而进口的车辆数量、出口数量及进口转出口数量的统计,定期向上级报告;8. 依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其他权利、履行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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