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重物品销售业务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ທຸລະກິດການຈຳໜ່າຍວັດຖຸມີຄ່າ

Agreement on the Sale of Valuable Items

简介

老挝工业与贸易部颁布协议,规定贵重物品(金银制品、宝石、珍珠等)销售业务的经营条件、许可证办理、经营者权利义务、三级管理体制及对违规者的处理措施,旨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并保护各方利益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关于贵重物品销售业务经营活动的管理、跟踪与检查的原则、规章及措施,使该业务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地区与国际准则正确、合规地开展,旨在反对与遏制洗钱及向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权益及国家利益,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贵重物品销售业务。贵重物品销售业务,是指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进口经营者或生产者处买入,再进行买卖与交换贵重物品的业务。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贵重物品,是指有价值的物品与物件,如:成形(制成品)的金银、钻石、珍珠、宝石、白金(铂金)以及其他以贵金属制成的物品,按关税编码(HS Code)7102、7103、7104、7110、7111、7113、7114、7115及7118列示者,但不包括非成形的金条、金粒、银条及银粒;
2. 经营许可证,是指由工业与贸易部门发给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事贵重物品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确认其经营贵重物品销售业务权利与义务的文件;
3. 实际受益人,是指从贵重物品销售业务经营的业务活动、经营活动或任何交易中获得最终利益的个人,包括对贵重物品销售业务经营拥有控制权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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