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愿)村级调解争议解决的法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ໄກ່ເກ່ຍຂໍ້ຂັດແຍ່ງໃນລະດັບບ້ານ (ແບບສະໝັກໃຈ)
Decree on (Voluntary) Village-Level Mediation for Dispute Resolution
简介
本法令规定老挝村级调解(自愿争议解决)的原则、程序、机构(村级调解委员会)、各方权利义务、可调解的民事/经济/家庭/劳动/土地/合同/行政争议类别、费用、监督管理(司法部—省市司法厅—县司法办公室—村级机构)及奖惩,共60条。可辨认条文已忠实译出,少数严重残缺处标注待核
条文
第1条
本法令规定关于自愿争议解决(村级调解)的原则、规定与措施,旨在确保其有效统一地实施,从而促进社会和睦、维护各方权益,使争议在自愿基础上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维护社会安宁、社会秩序与社会公正。
第2条
村级调解,是指在自愿基础上为争议各方协调、协助、提供建议的争议解决方式,使各方达成谅解并共同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
第3条
本法令中所使用术语的含义如下:1.「调解」,指由调解人、中立第三方或相关组织主持,引导自然人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协商、谅解、和解、共同寻求解决其纠纷的活动;2.「争议」,指因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而在各方之间产生的、就权利义务发生的分歧;3.「妥协」,指为达成谅解、和解与相互让步而作出的让步;4.「自然人」,指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5.「组织」,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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