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国际组织、大使馆、领事馆及外交人员退还增值税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 ການສົ່ງຄືນເງິນອາກອນມູນຄ່າເພີ່ມ ໃຫ້ແກ່ ອົງການຈັດຕັ້ງສາກົນ, ສະຖານເອກອັກຄະລັດຖະທູດ, ສະຖານກົງສຸນ ແລະ ນັກການທູດ ທີ່ປະຈຳຢູ່ ສປປ ລາວ
Guidance on Value-Added Tax Refunds to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Embassies, Consulates, and Diplomatic Personnel in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简介
本指导意见依《增值税法》规定,明确向驻老挝的国际组织、大使馆、领事馆及外交人员退还其在老挝境内购买商品和服务所含增值税的原则、对象、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各主管机关职责及违规处理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指导意见旨在依《增值税法》规定,确定向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国际组织、大使馆、领事馆及外交人员退还增值税的原则、程序和方法。
第2条
增值税退还。增值税退还,是指将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购买商品和服务相关的增值税款,退还给依老挝作为缔约方的条约及国际协议享有特权的国际组织、大使馆、领事馆及外交人员,依据为2018年6月20日第48/国会号《增值税法》第25条第4款及第26条第5款。
第3条
词语释义。本指导意见所用词语含义如下:一、国际组织,指政府间组织(系国际公法的法人,由国与国之间或国际组织之间的某一国际条约设立,旨在合作开展某一国际或地区层面的事务,其运作内容由本组织专门章程规定);二、国际组织代表,指由国际组织任命为某机构负责人、派驻成员国并经东道国同意的、负责领导实施本组织各项目和活动的个人;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指具有法人资格(依国际私法)、以发展和人道援助为目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或外国社会组织(NGO);四、国际组织成员,指共同设立国际组织的各国,或指国际组织派驻东道国的工作人员;五、政府间国际组织,指各国依某一国际条约共同结成某一团体并设有常设办事机构以实施创立者共同事务,或指作为该国际组织成员的政府;六、外交人员,指大使馆馆长或大使馆工作人员;七、大使馆馆长,指由国家任命派往担任大使馆负责人的个人,或指特命全权大使;八、大使馆成员,指大使馆馆长、外交工作人员及大使馆全体技术工作人员;九、外交人员家庭成员,指随外交人员驻在驻老挝大使馆的配偶(夫或妻)及子女;十、大使馆,指外交代表办事处,即一国派驻老挝的最高代表办事处,或指外交人员的工作场所;十一、领事馆,指总领事馆、领事馆及领事代表处,或指领事工作人员的工作场所;十二、领事馆馆长,指受委派担任领事馆负责人的个人,或指驻东道国某省的总领事;十三、领事馆成员,指领事官员、领事文员及领事馆雇工,或指外国领事馆的常驻工作人员;十四、不动产,指用于国际组织、大使馆、领事馆公务目的的楼宇或楼宇的某一部分及地界,包括国际组织成员、外交人员及领事人员的居所;十五、办事处所在地,指国际组织、大使馆、领事馆设于老挝境内的工作场所;十六、办公用品,指整套电脑、笔记本电脑、文件柜、办公桌、办公椅、白板、投影仪、屏幕、座机电话、计算器、纸、笔、铅笔及其他用于办公工作的物品;十七、现代化系统,指用于各类电脑、用于人际管理及通讯联络的信息技术系统;十八、退还资金,指国家年度预算中经国会批准的退税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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