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专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进口许可证核发的指令

ຄຳສັ່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ລົບລ້າງການອອກ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ນຳເຂົ້າລົດແທຣັກເຕີ ທີ່ຮັບໃຊ້ສະເພາະການຜະລິດກະສິກຳ

Instruction on Canceling Import License Requirements for Tractors Used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简介

工贸部为减少农业生产环节和成本、促进农业生产商品化,取消对海关税则8701税号项下专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类拖拉机进口许可证的核发,并规定相应的进口条件

条文

第1条

取消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税税则目录8701税号项下、专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类拖拉机进口许可证的核发,该税号包括乘坐式拖拉机和驾驶人在后随行操作型拖拉机(步进式耕作机),其进口须按本指令规定的条件执行,具体如下:1.1乘坐式拖拉机的进口,须向交通运输部运输司申领机动车辆技术进口及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上牌许可,方可在海关口岸办理进口关税申报,且须仅经国际口岸进口;1.2驾驶人在后随行操作型拖拉机(步进式耕作机)的进口,可直接在海关口岸办理进口关税申报,无需向交通运输部运输司申领机动车辆技术进口及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上牌许可,其进口可经地方边境口岸、传统边境口岸及国际口岸进口;1.3各类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凡为农户专门用于农业生产而进口的,每户可进口一辆,须凭其居住地村行政当局出具的、证明进口目的系用于本户农业生产的证明;属生产组或合作社进口的,则须凭生产组或合作社所在地县、市农林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进口目的系用于本生产组或合作社使用且进口数量与实际生产面积相称的证明;1.4专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配件及附件,为在境内销售而进口的,须为持有企业登记证、设有售后服务、并持有批发及零售经营许可(对外国投资者而言)的经营单位,其进口须仅经国际口岸进口。

第2条

委托进出口司牵头,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宣传并组织实施本指令,使之取得高度成效。

第3条

本指令自签署并登载于官方公报十五日后生效,并替代2021年9月2日第0807/工贸·进出口司号《关于取消拖拉机进口许可证核发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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