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期间制定和修订法律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ສ້າງ ແລະ ປັບປຸງກົດຫາຍ ໃນໄລຍະການແຜ່ລະບາດຂອງພະຍາດໂຄວິດ-19
Guidance on Drafting and Amending Laws During the COVID-19 Pandemic
简介
司法部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制定和修订法律的实际困难,就立法前的资料收集调研、草案征求意见、部分条文的修订及主席令、政府法令的制定等环节作出补充指导,以保证立法工作如期、完整、依法推进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指导意见旨在就《立法法》第三部分第二章所规定的、在法律草案制定阶段中、动笔撰写草案内容之前的资料收集调研以及对草案征求意见等事项作出指导,并就部分法律条文的修订作出指导,以使本阶段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草案内容完整、严谨、可付诸实施,确保法律制定或修订工作能够按既定时限和计划如期完成。
第2条
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在制定或修订法律时,负责起草法律草案的机关应当按照《立法法》第19条规定的程序(该程序在第三部分第20条至第58条作了详细规定)开展制定或修订工作,具体如下:一、制定法律制定与修订计划,依《立法法》第20条至第26条执行;二、起草法律草案,依《立法法》第27条至第40条执行。其中,动笔撰写草案内容前的资料收集调研依第34条、对草案征求意见依第36条,另须遵照本指导意见第三项和第四项执行;三、由司法部对法律草案进行合规性审查,依《立法法》第41条至第42条执行;四、由政府审议法律草案,依《立法法》第43条至第48条执行;五、由国会审议和通过法律草案,依《立法法》第49条至第56条执行;六、由国家主席颁布施行法律,依《立法法》第57条至第58条执行。
第3条
资料收集调研。资料收集调研对于法律的制定或修订是一项重要事项,因为所收集的资料将成为法律草案起草责任组确定草案调整对象或内容的依据,使之准确、清晰,保证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具有质量、符合实际情况且能够付诸实施。因此,在制定或修订法律时,草案起草责任组须在撰写草案内容之前进行资料收集调研。在因须执行新冠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阻断和处置措施而无法赴有关部委、与部委同级的机关、地方及相关基层实地收集实际资料的情况下,草案起草责任组可采取以下方式收集资料:向需收集资料的对象发送征询函并附调查问卷,或通过电子邮件(E-mail)、网站(Website)等现代化系统发送,或召开远程视频会议(Video Conference)以收集资料。在收集资料时,草案起草责任组须明确将向哪些机关或部门收集资料,随后向各机关或各部门发函,明确说明所需资料、相关引证文件、统计或数据以增强资料的可信度,同时须规定将资料送交草案起草责任组的日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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