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置与管理国家公务车辆及高级领导职务专车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ປະກອບ ແລະ ຄຸ້ມຄອງ ລົດຂອງລັດ ແລະ ລົດປະຈຳຕຳແໜ່ງການນຳລະດັບສູງ
Decree on Allo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Official Vehicles and Vehicles for Senior Leadership Positions
简介
本法令规定国家车辆及高级领导职务专车的配置、管理使用、维护与处置的原则和规章,按机构层级和领导职务类别规定配车标准,厉行国家节约政策,并替代原有相关法令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有关国家车辆的配置、管理使用、维护和处置的原则、规章,作为党和国家组织机构、老挝建国阵线、老挝老战士联合会、群众组织和各级国有企业以及有权使用高级领导职务专车的人员在管理国家车辆方面的依据,旨在全国范围内树立组织实施的高度统一,确保贯彻国家节约政策,并符合我国的实际条件。
第2条
国家车辆。国家车辆是指以国家预算、国有企业预算、借贷资金、境内外组织或个人以各种形式提供的无偿援助购置而来的国家财产,以及依法院判决没收所得,均须在财政部门登记入国家财产账册、核发登记证并由相关部门挂车牌,按规章办理。国家车辆将按专门目的配置,用于行政管理、专业及特殊专业工作、职务专车及国有企业,按所赋予的职责履行。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 单一职务制,指在兼任多职情形下,以最高的单一职务作为配置高级领导职务专车的依据;2. 离任,指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死亡、受纪律处分或被免职者;3. 变更职务专车使用形式,指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或组织移交、调拨、调换车辆,或变更使用人;4. 行政车辆,指服务于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司局、组织的综合行政工作的车辆;5. 特殊专业车辆,指专门服务于装配有专业技术设备、器具的工作,包括服务于国防、公安工作的车辆,例如医疗专业车、消防车、囚犯押运车、广播电视频率信号转播车或电信设备车、引导车、垃圾运输车、主要机械车、武装力量使用车辆等;6. 国有企业车辆,指用于国有企业管理及经营活动、计入该国有企业固定资本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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