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反陆路交通、陆路运输及公路养护法规者处以罚款及各项措施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ບໃໝ ແລະ ມາດຕະການຕ່າງໆ ຕໍ່ຜູ້ລະເມີດລະບຽບກົດໝາຍ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ຈະລາຈອນທາງບົກ, ການຂົນສົ່ງທາງບົກ ແລະ ການປົກປັກຮັກສາທາງຫຼວງ
Decree on Fines and Measures for Violations of Land Traffic, Land Transport, and Road Maintenance Regulations
简介
本法令规定对违反陆路交通、陆路运输及公路养护法律法规者处以罚款及其他措施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按车型和违章情形规定具体罚额,并替代2007年第188/ນຍ号法令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有关对违反陆路交通法律法规者处以罚款及其他措施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作为陆路交通管控执法人员准确、严格地处罚和对违法者采取措施的依据,旨在使各类驾驶人和公路使用者具有警觉意识,尊重并遵守法律和规章,使陆路交通有序、便捷、畅通、安全并在全国统一,保护个人和社会公共的生命财产,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2条
罚款与其他措施。罚款是指对违反陆路交通法律法规者按本法令规定的罚额所采取的经济措施。其他措施是指在罚款措施之外对违反陆路交通法律法规者所采取的追加措施,例如教育训诫、扣留驾驶证、吊销驾驶证。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 摩托车,指两轮、三轮、四轮的车辆;2. 三轮机动车,指嘟嘟车、Jumbo(载客三轮车)等车辆;3. 助力车(Moped),指两轮、三轮车辆,装配排量不超过50cc的发动机,或装配0.25—4千瓦的电动机,部分情形或有站板或脚踏板似自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五十公里/小时;4. 小型载客车,指含驾驶人在内座位数最多不超过15座的载客车;5. 中型载客车,指含驾驶人在内座位数为16至35座的载客车;6. 大型载客车,指含驾驶人在内座位数为36座以上的载客车;7. 小型货运车,指含车自重在内载重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货运车;8. 中型货运车,指含车自重在内载重量为3,501至15,000千克的货运车;9. 大型货运车,指含车自重在内载重量为15,001至50,000千克的货运车;10. 交通区域,指人和牲畜沿公路往来通行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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