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出口木材产品清单的协议(修订版)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ຮັບຮອງເອົາລາຍການຜະລິດຕະພັນໄມ້ ເພື່ອສົ່ງອອກ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Agreement on Approved List of Exported Wood Products (Amended)
简介
工业和贸易部核准用于出口的种植木材、天然木材、藤竹及相关木制品清单,并规定特别抽成费的征收与出口手续,替代2019年第0939号协议
条文
第1条
出口木材产品清单。工业和贸易部核准以下出口木材产品清单:1. 种植木材产品出口清单(附件1);2. 天然木材产品出口清单「I、II、III类名录内木材」(附件2);3. 藤和竹产品出口清单(附件3);4. 天然木材产品出口清单(仅限「II、III类名录内木材」)(附件4)。
第2条
I、II、III类名录木材的确定。I、II、III类名录木材的确定,按农林部《关于确定I、II、III类木材名录的协议》第0448/ປມ号(2021年4月6日)的规定执行。
第3条
特别抽成费的征收与出口手续。木材产品出口特别抽成费的征收,按总理府办公厅第885/ຫສນຍ号通知(2021年7月28日)执行,具体如下:1. 出口半成品木材产品,包括仅家具部件,例如桌脚、架脚等,按本协议附件2和附件4所列,按15%的税率缴纳特别抽成费;2. 锯材(拼板材、锯材及条材)的出口,按政府专门通知执行。木材及木材产品的出口手续在另行规定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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