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居住在国外的老挝族裔人士签发签证及核定其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停留期限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ອອກວີຊາ ແລະ ການກຳນົດເວລາພັກເຊົາ ຢູ່ ສປປ ລາວ ໃຫ້ຄົນເຊື້ອຊາດລາວຢູ່ຕ່າງປະເທດ

Decree on Issuing Visas and Determining Stay Periods for Ethnic Lao Residing Abroad in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简介

本法令规定向居住在国外的老挝族裔人士及其家庭成员签发出入境签证、核定及延长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停留期限的原则与制度,明确签证条件、有效期、签发、撤销、拒绝出入境的程序,以及收费、服务费、禁止事项和实施规定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关于管理、跟踪检查向居住在国外的老挝族裔人士签发签证及核定其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停留期限工作的原则与制度,以使上述工作的组织实施具有统一性、效率和成效,旨在为居住在国外的老挝族裔人士进出及停留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提供便利,同时保障国家稳固、社会安宁与秩序,为保卫和建设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向居住在国外的老挝族裔人士签发签证及核定其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停留期限。向居住在国外的老挝族裔人士签发签证,是指准许居住在国外的老挝族裔人士及其家庭成员,以及持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老挝公民的家庭成员,进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一次或多次。核定居住在国外的老挝族裔人士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停留期限,是指准许居住在国外的老挝族裔人士及其家庭成员,以及持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老挝公民的家庭成员,按短期或长期签证类别停留。

第3条

词语释义。本法令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1. 居住在国外的老挝族裔人士,是指由父母双方、或父亲、或母亲为老挝公民或具有出生时即获得的老挝国籍所生育、长期定居于国外且已丧失老挝国籍者,包括其子女与孙辈;2. 家庭成员,是指居住在国外的老挝族裔人士的配偶(丈夫或妻子)及子女;3. 持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老挝公民的家庭成员,是指长期定居于国外的老挝公民的配偶(丈夫或妻子)及子女;4.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代表机构,是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代表机构以及常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5. 领事官员,是指隶属于外交部领事司的干部—公务员,以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代表机构中从事领事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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