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າງນິຕິກຳ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Making Legislation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创制活动及其种类,旨在规范立法程序,确保法律文件的统一性与合法性。本法适用于各类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及废止过程,明确其层级与效力,以保障国家法律体系的协调运作。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创制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原则、规则和程序,以使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创制与完善具有效率、透明度,在全国范围内保持统一性,确保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具有质量、严谨、易于理解、可执行,并符合国家的实际情况,能够与区域和国际相衔接,为建设民有、民治、民享的法治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创制
法律规范性文件,是指调整社会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特定约束力,由国家中央和地方有权机关创制、批准并颁布施行的法律文件。
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创制,是指由国家中央和地方有权机关开展起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过程,从准备、收集资料、起草,直至审议批准并颁布施行法律规范性文件。
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创制包括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完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完善,是指对不相符的原则性内容进行增补、删减或者变更。

第3条

第3条 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法律规范性文件分为两类,如下:
1.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2. 具有特定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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