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门征收规费和服务费的指示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ເກັບຄ່າທຳນຽມ ແລະ ຄ່າບໍລິການ ຂະແໜງການຊັບພະຍາກອນທຳມະຊາດ ແລະ ສິ່ງແວດລ້ອມ

Instruction on Collection of Fees and Service Charges by the 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简介

本指示(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部长签发)依据国家主席关于规费与服务费第002/ປປທ号法令,统一规定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门征收土地、环境、水与水资源、环境实验室、气象水文、航空气象等方面规费和服务费的费率及征收、上缴、使用、管理办法,并设定相关禁止事项、奖惩与生效条款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指示制定下发,旨在作为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门中央和地方一级,按国家主席关于规费与服务费第002/ປປທ号(2021年6月17日)法令所规定的费率征收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门规费和服务费的依据,使征收统一、齐全、正确实施,并依法将所征收的规费和服务费收入上缴国家预算。

第2条

规费与服务费。规费,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权之费用,向通过国家部门以确认和(或)许可方式开展经济社会活动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收取的款项。服务费,是指技术性行政管理费用,向使用国家部门为社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活动之服务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收取的款项,用以补助国家预算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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