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执法人员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ເຈົ້າໜ້າທີ່ລົດໄຟ

Decree on Railway Law Enforcement Personnel

简介

本法令规定对铁路执法人员(铁路警察和铁路运行检查员)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原则、规章和措施,明确其设置、权利与职责、禁止事项、管理监督机关,以及经费、标志制服、奖惩等内容,旨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有序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关于对铁路执法人员的管理与跟踪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其活动正确、有效益、有成效,旨在保障铁路运输便捷、迅速、顺畅、现代化、安全、安宁、井然有序地进行于列车、车站和铁路线路之中,为国家保卫国防、保卫安宁及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铁路执法人员。铁路执法人员是指铁路警察和铁路运行检查员,他们受到任命和委派,在列车和车站以及铁路线路中履行管控、维护安宁、安全及井然有序的职责。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 列车,是指由车厢连挂成列、以机车牵引、沿轨道运行以运送旅客和货物的交通工具;2. 铁路线路,是指由铁道、隧道、桥梁、安全防护区、铁路保留地及各类便利设施组成的区域;3. 安全技术设备,是指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而使用的设备,例如警告标志、禁止标志、指示标志、护栏、闭路摄像头、灭火器、紧急报警装置、破窗锤、通风装置、紧急制动系统及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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