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法令(修订版)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ທຸລະກິດເຊົ່າສິນເຊື່ອ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Decree on Financial Leasing (Amended)

简介

本法令规定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原则、规章和措施,涵盖业务类型、租赁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经营许可、注册资本、公司治理结构、稳健经营与审计、合并解散破产、禁止行为及监管等内容,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统一负责管理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与跟踪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旨在使该业务依法合规地开展,创造便于获取资金来源的条件、为业务经营提供便利,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是指以物品、机动车辆及其他物件形式提供信用租赁,由出租人直接提供,或由其为承租人筹措租赁财产。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 出租人,是指融资租赁公司;2. 承租人,是指从出租人处获得信用租赁服务的个人、法人或组织;3. 租赁财产供应商,是指向出租人出售租赁财产、以便将该财产提供给承租人租用的个人或法人;4. 租赁财产,是指作为融资租赁标的、并在合同中规定的动产;5. 管理人员,是指融资租赁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班子;6. 大股东,是指在融资租赁公司持股百分之十及以上的个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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