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务公务员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ລັດຖະກອນແພດ
Decree on Medical Civil Servants
简介
老挝政府颁布的法令(第390/ລບ号),规定了医务公务员的组织与活动、管理、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涵盖分类、级档、录用、待遇、调动、职位、评估、培养、权利义务、管理检查及奖惩等内容,旨在保障防病、健康促进、治疗及功能康复工作具有质量、公正、迅捷和现代化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有关医务公务员工作的组织与活动、管理、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使中央级和地方级医务公务员管理机关正确、系统、统一、坚强而扎实地开展该项工作,旨在保障防病、健康促进、治疗及功能康复工作具有质量、公正、迅捷、现代化,参与国家保卫与发展事业。
第2条
医务公务员。医务公务员是指具有任一层次医学学历、被录用工作或被任命在公共卫生部门、国家医疗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教育机构及老挝红十字会担任某一职位,并领取国家预算工资和补助的老挝公民。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 二级专家,是指在一级专家学历之后完成深入某专业领域的医学、口腔医学教学课程者;2. 一级专家,是指在医学学士、口腔医学学士学历之后完成深入某专业领域的医学、口腔医学教学课程者;3. 临床博士或硕士,是指在国外完成医学临床实践方向博士或硕士学历、在医疗服务机构实践者;4. 研究博士或硕士,是指完成某一医学学科哲学与科学研究方向博士或硕士学历者;5. 类似手术的复杂工作,是指普通剖腹或手术取出废物、止血、肺部穿刺、抽脓或抽肺积液、心脏血管搭桥、心脏瓣膜置换、肾透析等;6. 国家医疗服务机构,是指中央医院、专科治疗中心、地区医院、省医院、社区医院、卫生所、村级常备药箱及传统医药治疗所;7. 待遇,是指工资、补助、奖金、养老金补助及其他待遇,此外还包括依法律和规章在履行职务中获得的基础便利设施;8. 功能康复,是指身体机能的恢复,如对器官或肢体(包括精神)进行医治、治疗、给予指导、训练或康复,使其功能恢复,从而能够生活、活动并自助;9. 合同工与志愿者,是指具有任一层次学历、获得财务自给的国家医疗服务机构主任同意、按规章从服务费中获得待遇的老挝公民或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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