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2015年12月15日第72/ສພຊ号《国家投资法》的实施指示
ຄຳແນະນຳ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ລົງທຶນຂອງລັດ ສະບັບເລກທີ 72/ສພຊ, ລົງວັນທີ 15 ທັນວາ 2015
Instruction on Implementing the National Investment Law No. 72/SPC, December 15, 2015
简介
本指示为落实2015年12月15日第72/ສພຊ号《国家投资法》而制定,规定国家投资的定义、项目分类(国家级与一般国家投资项目)、项目费用与认定、申报材料、评审与审批、组织实施(成立项目责任组、招标、签订合同、施工)、合同担保、项目造价调整、暂停、调拨资金、撤销、报告、移交验收、款项支付、外部检查监督以及处罚与施行等事项
条文
第1条
国家投资。国家投资系指:通过预算系统将国家预算、自然资源、国家财产、国家版权以及官方发展援助资金,投入到服务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物资设备并促进技术,以组织实施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第2条
术语解释——第14条「项目业主」:系指获得国家投资预算的部、相当于部级的国家机关以及地方行政机关,具体如下:2.1. 中央一级为:部、相当于部级的国家机关,由部长、相当于部级机关首长代表;2.2. 地方一级为:省行政机关由省长代表,万象市行政机关由市长代表。项目业主可授权司局、省或县级厅作为负责签订合同并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的单位,被授权者须为项目竣工后负责管理使用该项目者,并称为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关。
第3条
定义 第14条 项目业主:指部、部级机关以及获得国家投资预算的地方政府,具体如下:2.1. 中央级:部、部级机关,由部长、部级机关首长代表;| 2.2. 地方级:省级行政机关,由省长、首都市长代表。项目业主可以授权司局、省级部门或县级部门负责签署合同和管理实施项目,被授权者必须是项目完成后将管理使用项目的人,称为项目管理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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