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投资促进法》(第14/国会号,2016年11月17日颁布)第9、10、11、15条的指示——确定投资促进经营活动清单及区域、利润税与国有土地租金或特许金优惠政策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 ການຜັນຂະຫຍາຍ ມາດຕາ 9, 10, 11 ແລະ 15 ຂອງ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ສົ່ງເສີມການລົງທຶນ ສະບັບເລກທີ 14/ສພຊ, ລົງວັນທີ 17 ພະຈິກ 2016 (ການກຳນົດບັນຊີກິດຈະການສົ່ງເສີມການລົງທຶນ ແລະ ເຂດ, ນະໂຍບາຍດ້ານອາກອນກຳໄລ ແລະ ຄ່າເຊົ່າ ຫຼື ຄ່າສຳປະທານທີ່ດິນຂອງລັດ)
Instruction on Implementing Articles 9, 10, 11, and 15 of the Law on Investment Promotion (No. 14/NA, November 17, 2016) – Determining Lists of Investment Promotion Activities and Zones, and Preferential Policies on Profit Tax and State Land Rent or Concession Fees
简介
本指示为落实2016年11月17日第14/国会号《投资促进法》第9、10、11、15条而制定,旨在确定投资促进经营活动清单及投资促进区域,规定给予利润税减免和国有土地租金或特许金减免优惠政策的原则、规程与措施,并附投资促进经营活动清单(含行业代码及特定条件)与投资促进区域清单两份附件
条文
第1条
本指示为落实2016年11月17日第14/国会号《投资促进法》第9、10、11、15条而制定,用以确定投资促进经营活动清单及区域,确定在利润税及国有土地租金或特许金征收方面给予投资促进优惠政策的原则、规程与措施,旨在使投资促进工作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正确、透明、有效、统一地组织实施。本指示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依照2016年11月17日第14/国会号《投资促进法》投资于投资促进经营活动并获得投资许可的企业。
第2条
内容 一、术语解释。本指示所使用术语的含义如下:1)利润税优惠政策,是指依据《投资促进法》对投资企业给予利润税减免;2)国有土地租金或特许金优惠政策,是指依据《投资促进法》对投资于获得投资促进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减免国有土地租金或特许金的征收;3)获得促进的经营活动,是指依据《投资促进法》按行业计划获得促进政策的经营活动,并按本指示附件一以详细清单形式确定。该附件可在各个时期予以修订,以符合实际情况;4)按区域的促进政策,是指对获得投资促进政策的区域所作的划分,依据《投资促进法》并按本指示附件二以详细清单形式确定。该附件可在各个时期予以修订,以符合实际情况;5)投资促进证,是指依据《投资促进法》对给予投资促进政策予以确认的文件,由计划与投资部门签发。
第3条
二、给予利润税及国有土地租金或特许金的投资促进政策。;2.1 给予投资促进政策的许可条件。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投资、拟申请利润税及国有土地租金或特许金优惠政策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依据《投资促进法》投资于获得投资促进的经营活动,并遵守本指示附件一所规定的特定条件;2)投资额至少12亿基普,或使用老挝技术人员30人以上,或使用持有至少1年劳动合同的老挝劳动力50人以上;3)须通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的验证完整缴付注册资本,并依据《投资促进法》第53条和第54条办理;4)正常开展业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完整履行关税、税收及其他义务;5)严格、完整地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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